“没想到事情在检察院得到解决。我是含着泪来,笑着离开,心里暖洋洋的。”日前,谢先生夫妇将写着“铁血维公平 丹心扬正义”的牌匾送到安宁市检察院,对检察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1995年6月,谢先生夫妇与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妥睦村签订了《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合同书,拥有了40亩荒山50年的使用权,使用期限至2045年6月19日,谢先生在这片荒山上修建了简易房、土围墙、水池、大门等设施,开展养殖。8年后,他将这片荒山转租给傅某,租期10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2013年9月到期后,建筑地上的建筑物重新归谢先生所有。然而,2013年1月,街道将本应兑现给谢先生夫妇的征地拆迁补偿款108万元兑现给了承租人傅某。虽然所属辖区街道办也曾多次与傅某沟通,但傅某坚持不将这笔款项还给谢先生。
2013年8月,谢先生夫妇到安宁市检察院民行科申诉,要求检察院进行监督。安宁市检察院民行科、控申科、派驻街道检察室迅速联合进行了前期调查,多次深入街道、村委会、村小组进行走访,发现街道作出的补偿存在对违章建筑进行补偿、补偿对象错误等问题,并敏锐地发现其中可能涉嫌职务犯罪,遂将线索移送反渎局进行初查。
经立案侦查,安宁市检察院查明在办理傅某房屋拆迁补偿的过程中,街道拆迁办副主任高某、负责人王某某违反征地拆迁补偿的规定,高某未经调查核实、王某某审查把关不严,在未让承租人傅某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的前提下,擅自与不具备拆迁补偿资格的承租人傅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将108万余元的补偿款兑现给傅某。其间,高某收受傅某现金10万元,并以傅某的名义将其中的1万元转送给王某某。
2014年12月,安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傅某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涉案拆迁款,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15年4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尽管事件已得到解决多日,谢先生夫妇却一直记挂着要感谢检察院。对此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洁表示:“当事人的认可就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我们希望每一起申诉案件都能够做到案结事了,每个申诉人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通讯员岑涔)
作者:蔡靖妮 岑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