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宁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所):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财政建设,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参照《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安宁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宁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安宁市财政局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
内部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履行岗位职责, 有效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根据《安宁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工作人员 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条 风险防控的目标,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目标是:通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的识别、评估、分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财政所(以下统称各科室(所))。
第五条 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各科室(所)在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职责分工, 有效控制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一)财政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控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政策制度,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
(二)财政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负责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岗位利益冲突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有效性检查、考核和评价,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局内控领导小组报告,定期披露内控执 行情况。
(三)各科室(所)对本岗位利益冲突重点环节实施持续、有效的风险防控,及时向局内控领导小组和内控办报送本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积极协助专项检查和调查。
第六条 综合运用完善岗位设置、落实岗位回避、加强岗位交流以及健全干部人事制度等措施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第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将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分为两级:
重大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发生权力寻租、权力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严重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一般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程序和环节等开展相关工作,造成工作失误、延期等,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对部门声誉和形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设置是指各科室(所)根据其职责范围、 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
第九条涉及岗位设置的主要风险点:
(一)各科室(所)未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出现因人设岗的情况,存在廉政风险隐患。
(二)各科室(所)职责细化分解不到位,内部分工不合理,导致超职责权限设置岗位,或不同岗位之间存在职责交叉。
(三)各科室(所)未全面梳理业务流程中的不相容岗位(职责),并对不相容岗位(职责)进行分离。
(四)各科室(所)未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进行界定,并通过AB岗制度、岗位交流以规范和限制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权力。
第十条明确各科室(所)职责,建立内部权责体系。根据“三定”方案,明确科(室)所主要职责及需要协调的工作事项,建立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内设机构和职责体系。
第十一条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岗位设置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坚持按需设岗,分解工作职责,梳理工作流程,预判岗位风险。
第十二条 分离不相容岗位(职责)。不相容岗位(职责) 是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各科室(所)系统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职责),对不相容岗位(职责)进行分离,明确细化岗位责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三条 界定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关键岗位是指处于业务发展的关键环节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高风险岗位是指承担行政审批、财政资金 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和政策制定等重要工作责任,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廉政风险的工作岗位。
各科室(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 进行界定。规范和限制岗位权力,实行人员AB岗制度,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的程序:
(一)由内控办牵头,根据“三定”方案,拟订各科室(所) 职责,报局党委审定后执行。
(二)各科室(所)细化分解本科室(所)内部职责分工, 梳理业务流程中不相容岗位(职责),界定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三)各科室(所)组织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职责说明书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报告关系、主要风险点等内容。对于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要作出说明。
(四)各科室(所)将不相容岗位(职责)的分离情况、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报局内控领导小组和内控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科室(所)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按照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配置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各科室(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进行调整,涉及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调整需报局内控领导小组和内控办备案。
第十七条 内控办对各科室(所)岗位设置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岗位回避
第十八条岗位回避是指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 作的干扰,防止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岗位职责等风险。
第十九条 涉及岗位回避的主要风险点:
(一)由于工作人员本人未主动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需要回避的情况,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导致应回避未回避,可能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职责、廉政问题等岗位风险。
(二)由于单位执行岗位回避有关规定不严格等原因,导致工作人员应回避未回避,可能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职责、廉政问题等岗位风险。
第二十条 岗位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二十一条岗位回避的具体情形:
(一)有第二十条所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岗位的工作。
(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现岗位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 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科(室)所审查后提出回避意见。各科室(所)发现工作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也可以不经本人申请直接提出回避意见,但应听取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具体程序如下:
(一)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科(室)所审查提出回避意见,报内控办汇总,提请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涉及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科 (室)所审查后,能通过内部岗位调整解决需回避问题的,由内控办研究后做出回避决定;不能通过内部岗位调整解决需回 避问题的,报内控办汇总,提请局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个人、组织有权向人教监察科反映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人教监察科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向局内控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内控办对各科室(所)岗位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章岗位交流
第二十八条 岗位交流是指为防范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通过调任、转任等形式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涉及岗位交流的主要风险点:
(一)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交流决定。
(二)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或者符合其他需交流的条件, 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
(三)岗位交流工作未履行或未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四)借岗位交流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以权谋私。
第三十条岗位交流的对象包括:
(一)各科室(所)长连续担任同一职务达到一定年限(6.8 年);
(二)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干部在同一科(室)所连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限(6-8年);
(三)按规定需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工作人员;
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的工作人员重点进行交流。
第三十一条 岗位交流的范围。副科级干部在协助局长负责管理各科室(所)之间进行轮换;各科室(所)长在管理岗位上的转任轮换;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在科(室)所之间进行调离轮换。
第三十二条对新招考录用的干部须派到基层财政所加 强业务锻炼。
第三十三条 岗位交流的程序。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采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坚持把个人意愿、各科室(所)意见与工作需要有机结合起来, 局人教监察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所)应根据廉政风险防控和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本科(室)所内部人员岗位交流。
第五章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央、省市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干部人事制度,进一步加强岗位风险管理,促使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的管理。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工作人员,及时调整任职岗位,有效规避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突出作风考核和实绩考核,改进考核方法和手段,加强对干部履职情况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加强各科室(所)干部队伍建设和调 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有序开展带薪休假。每年度,各科室(所) 按相关规定上报休假计划,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休假人员要做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一般由B岗接替工作,也可由各科室(所)长指定工作人员接替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内控领导小组负责修订,由局内控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