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02 16:12 浏览次数: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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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2009年以来,我省逐步建立健全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制度从无到有再到全覆盖的重大转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响应、踊跃参保,制度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随着这项制度的持续深入实施,参保城乡居民期盼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愿望日益强烈,一些政策措施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矛盾也开始显现,迫切需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省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提标后,加上中央财政补助的每人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我省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二、优化缴费档次标准设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从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并将原来的12个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缴费档次。

三、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方式

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性缴费补贴;同时,对按规定档次标准缴费的,再按参保人所选缴费档次标准的10%给予激励性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级财政承担50%。

四、调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不低于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五、增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

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各级财政已经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州市、县级财政承担。

    六、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

    2016年12月31日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按照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档次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待遇按照《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号)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办理补缴手续时间至2017年12月15日。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起草说明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2009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2011年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逐步解决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2014年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6年6月,全省有2246.70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490.53万人领取待遇,月人均养老金约85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受到城乡居民的广泛认可。但是,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推进,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经认真研究,我们代省政府办公厅草拟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5元),在全国属于倒数第二梯队。《2016年云南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云发﹝2016﹞2号)提出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贯彻落实好省委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建议2017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5元,使我省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10元)。

截至2016年6月,全省共有490.53万人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2.14万人领取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将惠及490多万城乡居民,每年需资金2.96亿元。

二、关于优化缴费档次标准设置

(一)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新农保试点时,国家根据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的情况,按照约3%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设置了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据了解,国家层面目前也在考虑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未来的养老保障水平,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制度的可持续能力,避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化倾向。2015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242元,按照3%的标准可以达到200元左右,将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200元是比较稳妥的,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适当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二)调整缴费档次。目前,城乡居民选择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参保缴费档次的合计占比0.09%。从优化缴费档次,兼顾具有较高缴费能力居民的需求,建议缴费档次不再设置600元、700元、800元、900元缴费档次,保留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较高缴费档次。

三、关于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方式

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除增加基础养老金标准,关键还要通过提高个人账户积累实现。目前,我省的政府补贴政策是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政府补贴30%,然后依次递减,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缴费后,政府补贴只占到6.5%,政策导向上不利于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从2015年统计数据看,全省城乡居民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占比高达90.16%,补贴政策的逆导向作用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需要对政府补贴政策加以完善,建立长效、合理的政府补贴机制。国家要求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参保人,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建议除最低参保补贴外,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人,统一按照10%补贴,体现补贴政策的公平性,资金渠道按照《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文件精神,即省级财政承担30元的最低缴费补贴,对激励性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50%,州市、县两级财政承担50%。

   四、关于调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1) 调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范围。20号文规定,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为落实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体现民生保障政策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已履行义务的参保人,在未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也应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 调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与生存认证相结合,可以有效防止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随着养老金的不断增加,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相当于8个月的最低基础养老金,建议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与基础养老金挂钩,提高到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激励遗属主动申报死亡,即可使参保城乡家庭受益,也利于维护基金安全。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州、县两级承担。

   五、关于增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8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没有个人账户积累,只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对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的需求更迫切,为使城乡老年居民更好感受党和政府的关心,建议对80岁以上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增发高龄养老金补贴,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发5元,达到每人每月85元的养老保障水平。

据统计,可以享受80岁以上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有64万人,以目前每人每月增发5元计算,预计财政需要每年投入3840万元。

六、关于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

目前,已领取待遇的城乡居民因无个人账户积累或个人账户积累额较少,导致养老金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为进一步解决因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积累少,养老金待遇水平低的实际情况,允许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一次性补缴一定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更好解决城乡居民对获得较高养老保障水平的需求。据了解,贵州省已出台类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