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2016)101号安宁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4 09:41 浏览次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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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文件精神,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按照昆明市民政局对全昆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安排部署,为扎实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以及村 ()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 审核程序。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 审批程序。市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规定,我市城镇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36//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495//月。

照料护理标准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六、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有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工作要求

1. 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进行摸排、统计,认真填制《安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名册》、《安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统计表》(见附件),以便下一步按照工作进度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按照上级要求20161115日前,各街道必须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摸排、统计工作,并将《安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名册》、《安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统计表》报市民政局。2017131日前,完成其他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人员的摸排、统计及相应《名册》、《统计表》上报工作。

2. 下一步工作中,上级部门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另行规定的,即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安宁市民政局

                                201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