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18〕45号
当事人:安宁广济药业有限公司
地 址:安宁市昆钢凌波二期17幢二层7-10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817452927814
2018年4月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凌波二期17幢二层7-10号铺面的安宁广济药业有限公司(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你诊所仓库及中药斗柜里存放有多种无供货企业资质材料,无进货票据的中药饮片用于处方调剂诊疗使用。经清点,共56个品种的药品。货值金额14130.00元。现场你诊所不能提供这56种药品的进货票据及销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扣押,并下达:安市监药责改[2018]02-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
经调查,安宁广济药业有限公司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坐堂医),在有效期内,在你诊所内使用的56种用于处方调剂诊疗使用的药品,是从姓廖的业务员私人处购进并与从合法的供货企业云南金发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合格中药饮片混合使用。因你诊所不能提供这56种药品的进货
票据及销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2018年4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处方笺1份8页,共10页:证明安宁广济药业有限公司诊所现场正在营业,存放于药品库房及中药斗柜的中药饮片正用于临床调剂使用。
2、 2018年4月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安市监药责改[2018]02-8号;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1页:安市监查扣决[2018]02-1号;物品清单[2018]02-1号1份3页;送达回证1份1页;安宁广济药业有限公司盘点表2份2页,共8页:证明该公司诊所正在使用的用于处方调剂使用的药品共56种,货值金额14130.00
元,现场予以扣押。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 2018年4月18日对安宁广济药业有限公司(中医坐
堂医诊所)店长**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安宁广济药业有限公司(中医坐堂医诊所)从姓廖的业务员个人手中购进了一次药品,未审核对方资质,未索取相关票据,未做相关记录,并与从具有合法供货资质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混合使用。涉及的药品共56种,货值金额14130.00元。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6页。证明该店主体经营资格等情况。
5、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证书有效期的书证。
当事人辩称:无 。
本机关认为,安宁广济药业有限公司中医坐堂医诊所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并用于临床使用的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你公司称购进的药品属于中药材(外包装标示有中药材字样,无生产批号、有效期、无质量检验报告),但你公司将其与从云南金发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渠道来源合法的中药饮片混合用于临床使用。根据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部分中药饮片的定义: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你公司诊所从姓廖的个人处购进的56种药品是经过炮制、加工(如炒艾叶、焦黄柏、盐知母、蜜麻黄等),直接用于中医临床调剂使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范畴。同时,国食药监办〔2008〕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批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你公司诊所为了降低药品成本,未审核供货方资质,低价购进药品,与合格中药饮片混合使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诊所为主体资格合法的经营、使用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仍然生产、经营、使用的情形。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部分)》第六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我局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为初次违法,目前尚未发现造成人体伤害后果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不再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你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现决定对你公司做如下处罚:
1. 罚款:违法药品货值金额壹万肆仟壹佰叁拾元(14130.00元)4.5倍,即陆万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正(63585.00元)上缴财政。
2. 没收:违法使用的56种药品。(详见安市监查扣决[2018]02-1对应的[2018]02-1号物品清单)。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