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18〕101号

发布时间:2018-06-26 15:21 浏览次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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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宁德世运副食店

地 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恒大1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8160031****

2018年5月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中心交办的消费者举报单要求,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恒大金碧天下1号铺面的当事人安宁德世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安市监询字[2018]02-61号《询问通知书》。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当事人的店员将当事人2016年9月4日进购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贵州茅台酒2瓶(规格53%vol500ml,编号201306092012—10715383、201306092012—10715384)以贰仟壹佰元(2100.00元)的单价出售给了消费者曾**,获销售款肆仟贰佰元(4200.00元)。2018年5月24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消费者与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当事人已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全部货款肆仟贰百元(4200.00元),另行赔偿损失玖仟叁百元(93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5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摄照打印件5份5页。证明安宁德世运副食店现场正在营业,库存和销售架上已无贵州茅台酒待售,有《收款收据》存根联证实确实销售过贰瓶贵州茅台酒。

2、2018年5月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市监询字[2018]02-61号《询问通知书》1份1页:证明依法要求当事人负责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书证。

3、2018年5月23日对安宁德世运副食店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2018年5月15日,安宁德世运副食店店员(负责人儿媳)***经手销售给消费者的贰瓶贵州茅台酒行为属实,销售金额肆仟贰佰元(4200.00元)。

4、《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该店主体经营资格等情况。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证书有效期的书证。

6、《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正、副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和《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各1份共7页。证明提供贵州茅台酒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鉴定证明的单位是具有合法经营凭证、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书证。

7、《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中心举报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是因消费者举报,上级交办的案件来源的书证。

8、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书证的事实。

9、《消费者调解记录》、《收条》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双方调解处理,当事人已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赔消费者货款肆仟贰佰元,并另行加倍赔偿消费者玖仟叁百元,合计赔偿壹万叁仟伍佰元的事实。

10、《消费者上交涉案物品情况说明》1份1页、消费者提供的《收款收据》《购物小票》和《银行刷卡凭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消费者在调解现场将涉案物品征得当事人同意上交行政机关处理,并将消费凭证原件退还给当事人的事实。

当事人辩称:无。

本机关认为,安宁德世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瓶装酒的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执行标准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店在我局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接受依法调解纠纷、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还全部货款、赔偿损失且为初次违法,目前尚未发现造成人体伤害后果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现决定对你店做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贰仟壹佰元正(2100.00元)上缴财政;

3、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贵州茅台酒2瓶。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