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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问答
不动产登记热点问与答(四)
发布时间:2018-09-03 10:25
编辑:安宁市人民政府    来源: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26.哪些内容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答:关于登记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三是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要规定:一是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二是查询资料的使用,规定査询登记资料的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27.不动产登记工作与房地产税收有何关系?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在于将分散的不动产权登记统一到一个部门,以更加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更加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房地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国家依法决定。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对房地产税有配套作用,但没有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产税照样可以运转。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与开征房地产税收没有必然联系。

  28.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有哪些审核要求?

  答: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核要求是:

  (一)申请书书、证明文件、委托书、权属证明、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资料等与国家规定的规范格式一致;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一致;

  (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缴费凭证齐全;

  (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9.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启动不动产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

  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是最终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证书或登记证明。

  30.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答: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取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电子介质,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