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19〕3号
当事人: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千户庄平顶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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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我局收到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交的消费者投诉登记表,编号:530100000201812280014号投诉件,投诉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云腿蛋黄月饼,包装执行标准DBS53/002并不适用于云腿月饼的包装。经查,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厂用于包装的材料上所标注的产品名称与实物不符合,属错误使用食品名称,名称与成品、执行标准不符。 2019年1月3日,我局要求对涉事批号(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2日)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下架召回。2019年1月8日,我局收到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召回情况说明,涉事批次的“云腿蛋黄月饼”共生产了80个,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无法召回。此批次“云腿蛋黄月饼”成本价2.0元/个,销售价格2.6元/个,货值金额:208元,利润(违法所得):48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12月28日消费者投诉登记表1份1页,证明消费者投诉其生产食品的事实。
2、2019年1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此批次涉事云腿蛋黄月饼的生产、流向销售价格、利润等情况。
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02-1号1份1页。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涉事食品召回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我局及时要求企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召回,企业也积极妥善处置。
5、《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企业经营资格,经营者身份。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证书有效期的书证。
当事人辩称:我公司所生产的该批产品属在印刷外包装标签标识时未严格把关,导致所生产的该批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错误所的问题,在被询问调查时,积极坦白进行整改,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认错态度较好,及时联系消费者进行协调处理,并及时履行召回职责(数量较少,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请给予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以上6组证据7份11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正(48.00元);
2、罚款: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1、2项合计罚没金额:伍仟零肆拾捌元正(5048.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