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文化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就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因严重违法失信被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本备忘录所称文化市 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文化市场主体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经许可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一)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 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的情形。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 戒措施(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见附表):
(一)文化和旅游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在申请行政审批项目方面从严审核。
2.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3.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4.依法依规对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5.禁止参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以及其他奖项的评选。
6.限制参与或者享受文化和旅游部支持的政策试点、示范项目 以及资金扶持等优惠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禁止参与“五个一工程”、道德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全 国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或者奖项的评选。
(实施部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
2.限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实施部门:市场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
3. 将失信信息作为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以及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4.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实施部门:证监会)
5.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注 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参考;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
6.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部门:证监会)
7. 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实施部门:证监会)
8. 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实施部门:证监会)
9. 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 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部门:证监会)
10.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部门:证监会)
11.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证监会)
12.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部门:证监会)
13. 将失信信息作为纳税信用管理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部门:税务总局)
14.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部门:海关总署)
15. 依法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部门:财政部)
16. 对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行必要限制。
(实施部门:自然资源部)
17. 将失信信息作为招标投标的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18. 将失信信息作为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19. 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依法予以限制。
(实施部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 限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实施部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
21.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实施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22. 通过中国文化市场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实施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
23. 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建立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向社会 统一发布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 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各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同时依法依规在中国文化 市场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布。各有关部门获取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实施惩戒措施,并按照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 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化和旅游部。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对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文化市场 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期满后,依程序从全国文 化市场黑名单中予以移除,黑名单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文化和旅游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及时更新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 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表: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附表
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一)文化和旅游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在申请行政审批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文化和旅游部
项目方面从严审核。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
2.依法依规在市场 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准入等方面实施限制或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
者禁止措施。 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纳入重点监管对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象,增加检查频次,加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
大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4.依法依规对再次 第五十三条 …因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
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从重 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
处罚。 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5.禁止参与中国文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
群星奖、动漫奖以及其 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他奖项的评选。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6.限制参与或者享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
受文化和旅游部门支持 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
的政策试点、示范项目 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以及资金扶持等政策优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惠措施。 号)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
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6.《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
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
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
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
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
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
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
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禁止参与“五个 一工程”、道德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全国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或者奖项的评选。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全国总工会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
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限制担任娱乐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市场监管总局、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
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
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 者聘任无效。
文化单位、文艺表演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体、演出经纪机构、演 职务。 文化和旅游部
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函〔1999〕47号)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
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
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
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
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
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
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
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
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
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因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6.《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 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7.《国务院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
51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 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 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
3.将失信信息作为
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以及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理的重要参考。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
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
服务。
4.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
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
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
第二十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 行为:
…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 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依法对申请发行
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参考;依法将 1.《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
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 号)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
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 委、
证监会、 人民银行
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 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准或备案的参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
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
运用规范。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
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
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
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
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
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
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
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
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
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
网信息服务等。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
财金〔2013〕957号)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
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 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 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6.《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在上市公司或者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
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
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 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
第六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 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7.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
第五条 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当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维护公众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督促为公众公司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发现独立财务顾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证监会
8.将失信信息作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 证监会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
的参考。 第十六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
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
第十七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
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9.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号)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
作假。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10.将失信信息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批或备案的参考。 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
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
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
起未逾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
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
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
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 88 号)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经营管理能力。
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 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7号)
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 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11.将失信信息作
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 考。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
26号)
证监会
〕
(九)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的,入股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
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不存在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其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基金管
理公司、股权受让方和出让方已经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
案等程序。
3.《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
132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不得
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规定: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条件。
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 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2.将失信信息作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
证监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 意见的审计报告;
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成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 配的情形;
后监管的参考。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
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 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将失信信息作为纳税信用管理的审慎性参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税务总局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
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
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
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14.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37号)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海关总署
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
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 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
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
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15.依法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财政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
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
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
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
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5.《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
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
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
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16.对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行必要限制。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自然资源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
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
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
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
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
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
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
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
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
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
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
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
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
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17.将失信信息作为招标投标的重要参考。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
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
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
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
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 委
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
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
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
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
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
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
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
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
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18.将失信信息作为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改革 委、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
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
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
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19.招录(聘)为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央组织部、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
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
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
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 … 人力资源社会
员时,依法予以限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保障部
…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0.限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1.《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
中央统战部、 中央组织部
号)
四、评价内容
…
(三)企业守法诚信
…
6.企业信用。主要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根据评价对象所在企业在工商行政
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和经营异常等方面的信用公示信息,考察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
(四)个人守法
个人守法。主要考察评价对象是否有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 对单位行贿负主要责任、近5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情况。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
3号)
二、严格人选标准和条件
对于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
(境)外组织、个人参与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
为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
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
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
人大代表人选。
21.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
21号)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
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
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
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
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
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
各市场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
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
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
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
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22.通过中国文化市场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 市场监管总局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
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
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
三、重点任务
…
(五)完善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从事违
法违规经营、屡查屡犯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公开其违法违规记录,使失信违规者在市
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
(十九)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
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
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
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
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
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
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
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23.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1.《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人民银行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
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
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
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
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