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19〕43号
当事人:安宁醉好副食品经营部
地 址:云南省安宁市昆钢蓝天城B区S3-1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洪伟,联系电话:***********
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N9TEG76
2019年4月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昆钢蓝天城B区S3-1商铺安宁醉好副食品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区货架上有4盒光明噜渴酸奶饮品、1袋来思尔风味醉牛奶、1盒来思尔畅存鲜酪乳、3瓶安慕希风味酸奶、1袋康师傅3+2夹心饼干、1袋美嘉思金箍棒饼干、6根久海新麦威化饼干,共计7种食品超过保质期,总货值金额共62.5元,当场予以扣押。经查,安宁醉好副食品经营部在日常销售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对过期食品进行清理,并销售了已过期的安慕希风味酸奶3瓶,价值15元,获利3元;销售了过期的久海新麦威化饼干3根,价值3元,获利1.5元。销售的上述两个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8元,销售获利(即违法所得)4.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9年4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时间、地点、经过、结果记录的情况。
2、2019年4月17日执法人员下达的《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1页、《物品清单》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过期食品的情况。
3、2019年4月17日执法人员下达《询问通知书》1份1页、2019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共2份5页:证明安宁醉好副食品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的销售价格、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4、2019年4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该店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者身份。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证书有效期的书证。
当事人辩称:因销售货值金额较低,尚未发现危害性后果,属首次违法,希望能给予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以上5组证据共10份14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安宁醉好副食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1、罚款:壹仟伍佰元正(1500.00元);
2、没收销售的过期食品违法所得肆元五角正(4.5元);
3、没收过期的4盒光明噜渴酸奶饮品(规格458毫升)、1袋来思尔风味醉牛奶(规格200克)、1盒来思尔畅存鲜酪乳(规格125克)、3瓶安慕希风味酸奶(规格205克)、1袋康师傅3+2夹心饼干(规格125克)、1袋美嘉思金箍棒饼干(规格162克)、6根久海新麦威化饼干(规格27克)。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合计壹仟伍佰零肆元伍角(1504.5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