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宁市农村住房安全保障 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7 16:20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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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和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安宁市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六届第97次常委会和市政府六届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9



         安宁市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昆明市关于脱贫攻坚以及脱贫成果巩固相关工作部署,力争20192020年两年内全面完成我市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工作,实现全市农村住房安全有保障,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思路

根据前期所作的调查,我市农村部分相对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水平仍有待巩固提升。按照精准帮扶的基本方略,把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帮扶对象放在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的优先位置,以保障住房安全为目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分步实施,确保2019年至2020年完成市域范围内住房安全等级不高的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任务。

提升改造按以下顺序分步实施:

(一)特困供养户、残疾贫困户、低保户、已脱贫建档立卡户4类重点对象及201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含)的农村人群;

(二)贫困军烈属家庭户;

(三)边远少数民族村(组),全市各公路主干道、铁路沿线、主要河道两侧、主要景区周边;

(四)其他确实存在住房安全等级不高的农户,争取2020年内实施改造。

二、帮扶对象与资金补助标准

(一)帮扶对象:安宁市市域范围内住房安全等级不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经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联合认定)和2018年财政帮扶对象(安宁市2017年家庭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含)以下的农村人口)。贫困军烈属家庭户。重点向行政辖区内的边远、少数民族村组,全市各公路主干道、铁路沿线、主要河道两侧、主要景区周边中的住房安全等级不高的农户倾斜。

子女拥有安全住房的独居老人户,原则上不纳入此次帮扶改造范围内,子女应尽赡养义务,接纳老人共同居住生活。1人户、2人户等特殊人群,实行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养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等级不高的问题)。

下列几种类型住房困难户不得列为帮扶对象:

1. 有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

2. 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住房困难户,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不自己改造的;

3. 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4. 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

5.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6. 其他不宜列为扶持对象的。

对象认定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村、组把关,并经所在村民小组通过四评议两公开相关程序认定。住房安全等级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认定。

(二)补助标准:根据贫困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对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户每户一次性补助资金不超过5.1万元;对修缮加固户每户一次性补助资金不超过2.1万元。

(三)工作经费配套: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住建部门需组织做好农户住房安全等级认定、工匠培训、房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工作,认真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方式由市住建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开展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市财政按500/户标准向市住建局拨付配套相关经费。

三、实行分类改造方式及相应要求

(一)现有住房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基本标准的,应当采用加固改造方式;通过加固改造无法达到基本标准的,原则上可采用拆除重建或划地新建,但划地新建必须拆旧并向村集体归还原有宅基地。新建住房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农村安全住房改造面积控制标准以及改造建设标准。各街道要认真结合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风格和建造技术,为农村安全住房改造提供技术指导,改造(新建)后的农房在确保质量和改造效果的前提条件下,要能体现地域特征、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注重保持传统风格。

住房安全加固改造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试行2018)》实施。加固改造全面实施一户一方案,确保住房安全加固改造后有基本的抗震构造措施且连接牢靠、围护结构完善,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整体安全、屋盖修复完好。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

(二)住房改造提升按照《昆明市农村建筑抗震技术导则》《昆明市农村民居抗震图集》的要求实施,严格落实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等),改造后的农房必须达到厨卫入户、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三)对能力极弱,无力自筹资金建房的农户、无房户,可按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由属地街道利用闲置的集体公房、集体建设用地,采取置换或统一建设(如:周转房等)等方式兜底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对自身无能力组织进行改造的农户,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小组发挥主体责任作用,给予帮助组织解决好住房安全问题。

(四)对有改造意愿但因同梁合柱等原因造成不能原址拆除重建,村组又无建房用地的,由属地街道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解决建房用地。

(五)对处于水资源保护区不能批地建房但确属住房安全等级不高的农户的,由属地街道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配合,提出具体工作方案,采取置换或异地建盖等方式解决农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六)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按照中央及云南省、昆明市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标准执行,即:1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且不低于13平方米。

在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先行安排利用老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实施异地建房的要拆除原有住房,并腾让出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同梁合柱等客观原因导致旧房拆除不了的,异地建房后必须将原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交归村集体;否则,取消其领取相关补助的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是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工程进度、实施效果负直接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具体管理实施项目,切实做好政策宣传、群众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基础资料收集、月报报送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认定的责任主体,对住房安全改造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质量负有指导和监管责任,同时做好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工程质量、进度监管、工作动态的汇总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住房帮扶资金的拨付工作。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帮扶对象的认定。

(二)严格审核程序

各街道办事处在确定改造对象前,应对实施对象身份及购房、购车、注册公司等信息再次进行比对核实,对注册公司但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或车辆主要用于生产而非消费使用等情况应进行仔细甄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杜绝一刀切现象,做到应保尽保,确保不漏一户。

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评议、街道审核、市级审批,三榜公示(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在村务、街道公示栏、市级相关平台公示)程序进行。

各街道应与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建筑面积、质量和工期等要求,同时收集改造前、中、后三个时期户主站立于改造农房前的各3张照片存档并录入信息系统。

(三)质量安全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五个基本标准。农村住房困难户要按照基本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从规划、选址、施工到竣工各个环节对农房建设安全和质量安全过程的监管和服务,做到按规划选址、按规范操作、按许可验收。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安全检查,并覆盖所有住房安全改造户。市住建局要做好工程质量的督促和指导工作,确保改造一户、质量达标一户。

(四)竣工验收

20192020年安宁市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竣工验收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参考《云南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大纲》进行,并报市住建局审查备案,由市级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抽检。各街道办事处在开工、建设、竣工的3个时段须完成一户一档工作,房屋竣工后,在建筑物的醒目处悬挂统一设计的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工程标示牌。

(五)档案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相关信息管理。《农村危房加固改造验收表》《一户一方案》并入一户一档统一装订管理。改造完成应将档案信息全面、完整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六)资金管理

安宁市20192020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帮扶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从2019年农业农村农民专项发展资金5500万元)中列支,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调配。农村住房安全改造工程建设住房帮扶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且经住建、扶贫部门审核手续完备后,将资金指标文下达至各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户所提供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挤占和截留。严禁收取各类建房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市审计局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依法进行整改、处理。纪检部门对整个项目实施效能、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进行同步监督。

(七)实施步骤及完成时限

1. 2019831日前完成安宁市相对贫困人口的危房存量摸排认定工作。

2. 农村相对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必须于201911月底前开工,202033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630日前实现入住。

3. 20201130日前全面完成农村相对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确保住房帮扶补助资金兑付到位。

(八)监督检查

市农危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要组织专业技术质量安全指导员,实行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员全覆盖制度。各街道应组织和发动村两委及农村建筑工人参加专业技术质量安全指导员及农村工匠培训,加强对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工程的督查、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工程进度进行专项工作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九)强化责任担当

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提高认识,将农村相对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工作当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具体实践,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好抓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市农危改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工作调度,共同推进全市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巩固提升改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