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统计违法投诉、举报的管理,及时有效的开展工作,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宁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投诉、举报制度:
1、设置安宁市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邮箱,并向全市公布;
2、建立《安宁市统计执法投诉、举报登记簿》,记录来信、来电、来函、来访的投诉、举报内容,具体包括被投诉举报的单位、违法事项、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举报时间等详细信息;
3、《安宁市统计执法投诉、举报登记簿》属内部保密资料,不得对外公开,不得借阅,必须加强登记簿的安全保密工作;
4、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接收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来信、来函和邮件的人为第一责任人;
5、第一责任人在接收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及时记录入簿,并提出处置意见,在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
6、对投诉、举报的内容,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属于管辖权内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办理。对管辖权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属管辖权外的投诉举报,移交相关部门后应即时告知投诉、举报人。管辖权内的违法案件,自调查处理结束十日内,负责案件查办的人员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8、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查办、转办的,按照首问责任制追究责任。对投诉、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不予查处或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查处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