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街街道城市公厕管理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厕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昆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和《昆明市城市公厕管理服务标准》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中所指城市公厕指建成区范围内建成的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使用的公厕,包括集镇公厕和社会厕所。
第三条 本标准为县街街道城市公厕管理、服务的指导性标准,公厕管理、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 环境卫生标准
第四条 公厕(含固定式公厕、移动式公厕)环境应符合《城市公厕卫生质量标准》(见下表),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总体要求;做到“六无六净四有三通二明”:
“六无”即:无痰涕、纸屑,无尿粪堵塞,无积尘、蛛网,无污泥积水,无蝇蛆,基本无臭味;
“六净”即:墙壁净、门窗净、隔板净、蹲位净、地面净、内外倒粪口净;
“四有”即:有指示牌、有男女标志、有公厕编号、有免费公厕标识;
“三通”即:上下水通、粪道通、尿池通;
“二明”即:灯明、窗明。
负责厕所周围5米内的清洁、绿化,厕内不得堆放杂物和晾晒衣物,公厕外墙应随时清洗,不得有小广告等存在。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公厕对外开放期间,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随脏随保。
(一)内部环境卫生标准
1.公厕内部采光、通风和照明条件良好,无臭味,无蝇蛆,地面无痰迹、烟头、污物;
2.公厕内部地面干净、清洁,无积水、无污渍;
3.公厕内部墙面洁净、门窗纱、天花板和隔断板干净、清洁,无积灰、污迹、蛛网,无张贴野广告,无乱涂乱画;
4.公厕便器干净、无水渍、无污迹,大、小便槽内无积存、无尿碱、污物等;
5.公厕管路、管件无污垢、无堵塞、无滴漏;
6.公厕内灯具、洗手器具、面镜、挂衣钩、扶手、烘手器、冲水设备等无积灰、无污物;
7.公厕厕位间隔断板、搁物板清洁、完好、无污渍;
8.公厕内标识牌和制度牌规范,设置明显,无掉漆、生锈、缺损;
9.公厕无障碍间无乱堆乱放,干净整洁;
10.公厕内纸篓内垃圾及时清理,不满溢;
11.公厕管理间物品摆放有序,卫生整洁。
12.厕内水管、龙头、冲水器、灯具、洗手盆(池)损坏,及时维修,确保24小时内修复使用。
13.厕内门窗损坏、瓷砖损坏, 屋顶有开裂、漏水、渗水现象,及时维修,确保2天内修复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二)外部环境卫生标准
1.公厕周边负责区域环境整洁有序,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等杂物,无卫生死角,无杂物堆放;
2.公厕建筑立面、屋顶干净、整洁;
3.公厕标识标牌清晰可见、无污渍、无损坏残缺;
4.公厕无障碍通道扶手干净、无灰尘;
5.公厕外化粪池、粪井周边场地无垃圾、粪迹、污水。
6.厕所化粪池3—6个月清掏一次,并有清掏记录台账,确保不满溢,不外漏,达到排放标准,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环境卫生其他标准
1.定时喷洒药物,消杀防鼠,灭蝇蛆,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2.公厕日常清扫保洁、消毒杀菌情况应建立台账记录,以备查阅;
3.做好防火、防汛工作,服务态度良好,无群众投诉现象。
第三章 公厕保洁作业规范
第五条 公厕“厕所所长”和“网格管理监督员”要严格监督公厕保洁员按以下作业规范开展厕所保洁工作:
(一)保洁员(作业人员)
1.管理员专职保洁。
2.管理员服装整齐、整洁,佩证上岗,文明服务。
(二)作业工具
毛巾、塑料扫帚、拖把、撮箕、垃圾袋、橡胶手套或一次性手套、洁厕净、硬质塑料刷、消毒剂。
(三)作业内容
擦洗门窗、灯罩、洗手盆、水龙头、小便站位隔板、大便厕位门及隔离板;清除墙面积尘、污迹、蛛网;清除蹲位槽沟尿垢;清洁地面、蹲台;清除公厕室外周边废弃物。
(四)作业流程
1.使用清洁工具清除公厕内的蛛网及墙面积尘、污迹,每日1次。
2.使用干净毛巾擦洗门窗、洗手器具、小便站位隔板、大便厕位门及隔断板、瓷砖墙面,每日1次。
3.使用塑料扫帚清除地面及蹲台废弃物、使用干净湿拖把(不滴水)清洁地面、蹲台;每日2次并见脏及时清洁。
4.使用洁厕净清洗大、小便器,每日2次。
5.废纸容器内的废弃物即满即清。
6.清除室外周边(5米)废弃物,每日3次。
7.每日全面清洁、消毒、除尘1次。
(五)检查标准
1.公示项目齐全。
2.各类设施完好。
3.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异味。
第四章 管养维护标准
第六条 公厕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水龙头、镜子、烘手器、洗手池(盆)、纸篓、照明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保证正常使用。地面湿滑时,应铺设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防滑垫。
第七条 依据《安宁市公厕建设导则》,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公厕标识、导向、文字、标牌、图形。
第八条 公厕内无乱涂乱画,无小广告。
第九条 公厕设施损坏需进行维修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
第十条 公厕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可采用定期巡回方式。及时维修,保证公厕正常使用。遇水、电等紧迫性保修时,应在设置标识的同时明确维修时间。乱涂乱画、破损修复后,应与原体色泽一致,整体协调。
第十一条 公厕停止使用时,应张贴停用通知,告知停用的时间、原因,并采取设置移动公厕或指明就近厕所位置等临时性措施解决群众如厕需求。
第十二条 公厕的排污管道、化粪池、截粪池(井)应当封闭并及时疏通、清掏。作业中不得有泄漏、遗撒。清掏出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处理,不得乱排乱倒。
第五章 文明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县街街道所有城市公厕实施免费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 县街街道公厕开放时间:一般为11小时(06:30-18:00),保洁时间为11小时。
第十五条 公厕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并遵循以下标准:
(一)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在管理服务时做到用语规范、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二)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厕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公厕卫生质量标准、作业程序等管好公厕内外环境,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方法。
(三)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公厕设施设备问题和其他管理的突发性问题,并及时汇报解决。
(四)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管理人员有劝阻、报告的义务。
(五)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厕内手纸盒、纸巾盒、坐垫纸盒、洗手液等进行检查,确保盒内不缺纸,容器内不缺洗手液等。
(六)工作期间,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厕管理服务无关的工作。
(七)管理人员发现求助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八)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及时反映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公厕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人员信息、公厕管理制度、服务监督电话,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未尽事项,依照行业质量标准严格执行。
县街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