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市人社局核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第三条第(五)小条中,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其所在非公有制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且就业期间签订过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登记(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事业单位工龄认定需提供: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发放名册。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缴费,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不得认定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