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效率,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举报、投诉是指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举报、投诉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违法失职行为、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以及批评、建议和要求等。
二、卫生监督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查处情况实行实行回访制度。根据具体事件由党组织或稽查部门负责举报、投诉的查处及回访的落实工作。
三、受理举报、投诉事宜按“卫生监督稽查程序”办理。
四、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和投诉人。
五、对违法违纪行为事实成立的,将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举报和投诉案件,须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