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宁市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灾情核查统计救助工作,切实加强全市救灾工作,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水平。我办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立足于我市救灾救助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宁市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救助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及统计填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安宁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安宁市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救助工作规程
(试行)
编制说明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全市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是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为之奋斗的终极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灾情核查统计救助工作,切实加强全市救灾工作,精准做好各类灾害核查统计和灾后救助工作。安宁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立足于《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并结合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我市在灾情核查统计报送及救助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草拟完成了《安宁市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救助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规程主要是对《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细化明确,同时立足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了灾情报送程序、报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灾害救助工作中救助对象需满足的条件、需提供的救助材料,及灾害救助审核方式、内容、程序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在灾情统计报送范围部分,为确保上报的灾情数据一致,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涉灾主管综合服务中心(部门)应建立灾情互通机制,联合核实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灾情数据,分别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市级涉灾主管部门报送灾情信息。
二是在组织实施部分,明确了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情况汇总,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向安宁市委、安宁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三是在启动灾情报送的指标要件部分,归纳整理受灾人口、农作物/林地受灾面积、房屋倒损、大牲畜因灾死亡或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等五大灾情指标及相关具体指标,作为启动灾情核查统计报送的要件。
四是在灾情报送程序部分,进一步健全规范需上报的灾情材料。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灾情填报表格基础之上,增加了灾情初报、续报及核报报告阶段填写栏。结合各灾情报告阶段需报送的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分别制定了灾情信息初报、续报、核报及零报告书面报告模板。
五是在灾情报送程序部分,鉴于旱灾救助条件与其他灾害救助条件有所区别,分别补充制定了《受灾户基本情况一览表》、《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及相对应的汇总表,实现对各受灾户受灾情况及需救助情况的精准统计,为历次灾后及年度受灾户冬春救助提供强有力数据支撑。
六是在灾损照片收集部分,提出户主或其家庭成员必须在照片内,涵盖房屋倒损部位、农作物、牲畜等受灾情况(各类照片不少于3张);照片应清晰,能够清楚看出灾损情况。
七是在受灾人员政府基本救助部分,明确了救助原则、救助对象确定程序、救助目标、应急救助与社会救助须无缝衔接,同时各部门应多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救助。
八是紧密围绕上级部门制定下发的各类灾后救助补助标准,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救助程序,细化了因灾倒损住房户修缮重建补助、因灾转移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等六大类补助项目,分别明确了受灾户、各级各部门需提交的材料,属地街道办事处及市应急管理局的审核审批内容和流程。
九是制定了各类救助申请表、核查记录、审核报告参考模板、到户一栏表、需救助证明模板等27个操作性和可行性极强的表格附件,有效规范我市各级各部门灾情核查救助工作。
十是明确市自然灾害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每季度末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本地区灾害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及灾后过渡期救助、房屋倒损、人员遇难失踪、冬春救助等统计台账信息。其余相关单位通报当季度各自领域内的灾害发生情况,研究下一季度的灾情处置应对措施。市应急局根据各涉灾部门灾害工作开展情况,行使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统一领导协调各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市民政局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局通报受灾地区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目 录
规程总说明 - 1 -
(一)核查统计报送目的 - 1 -
(二)统计报送范围 - 1 -
(三)灾害核查统计报送内容 - 3 -
(四)灾害核查统计报送方法 - 3 -
(五) 报送方式 - 3 -
(六)组织实施 - 4 -
一、启动灾情报送的指标要件 - 5 -
(一)人口指标要件 - 5 -
(二) 面积指标要件 - 6 -
(三)房屋倒损要件 - 6 -
(四)大牲畜要件 - 8 -
(五)直接经济损失要件 - 8 -
(六)旱情报送要件 - 8 -
二、灾情报送程序 - 8 -
(一)自然灾害快报 - 8 -
(二)旱灾情况报告 - 11 -
三、灾损照片收集 - 12 -
四、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 12 -
(一)年报初报 - 12 -
(二)年报核报 - 13 -
五、受灾人员政府基本救助 - 13 -
(一)救助原则 - 13 -
(二)救助对象确定程序 - 13 -
(三)工作目标 - 13 -
(四)应急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衔接 - 14 -
(五)多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救助 - 14 -
六、因灾倒损住房户修缮重建补助 - 14 -
七、因灾转移安置补助 - 16 -
八、过渡期生活救助 - 19 -
九、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 - 20 -
十、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 - 21 -
十一、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 - 24 -
十二、附则 - 26 -
规程总说明
(一)核查统计报送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本规程。
(二)统计报送范围
1.本规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统计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汇总核定上报本辖区灾情数据至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涉灾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灾情报送流程上报安宁市委、安宁市政府、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并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填报灾情数据。
原则上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街道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应急专干),农场、林场等单位灾情报送人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上报人员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涉灾主管综合服务中心(部门)建立灾情互通机制,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表及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求,联合核实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灾情数据,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分别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市级涉灾主管部门报送灾情信息。
2.结合我市实际,需报送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对于包括亚灾种的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以及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亚灾种;同一灾害过程中多灾种并发时,以主要灾种为准。
以上主要灾种及亚灾种术语解释如下:
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洪涝灾害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亚灾种。
(1)江河洪水指因暴雨引起的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2)山区洪水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3)冰凌洪水指由于冰凌阻塞形成冰塞或冰坝拦截上游来水,导致上游水位雍高,当冰塞溶解或冰坝崩溃时槽蓄水量迅速下泄形成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4)融雪洪水指形成由冰融水和积雪融水为主要补给来源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5)城镇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亚灾种。
(1)大风指因冷锋、雷暴、飑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平均或瞬时风速达到一定速度或风力的风,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冰雹指强烈对流云中降落的固态水,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3)龙卷风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4)雷电指强烈的对流性天气导致云中产生电荷并释放电能,击中人畜、建筑、设施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灾害。
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功能破坏的灾害
地质灾害指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亚灾种。
(1)崩塌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2)滑坡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3)泥石流指山区沟谷中或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4)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土体受自然作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5)地裂缝指在一定自然地质环境下,由于自然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6)地面沉降指因自然因素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指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
(三)灾害核查统计报送内容
自然灾害情况核查统计报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四)灾害核查统计报送方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
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核定统计数据。
(五)报送方式
行政村(社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案。属地街道办事处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灾情时,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上报。
(六)组织实施
1.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救助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地区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2.各单位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程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等规定。
3.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情况汇总,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向安宁市委、安宁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4.针对启动国家救灾 IV 级以上(含 IV 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灾情年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主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因灾死亡失踪和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的填报,相关涉灾主管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附表)的填报,相关涉灾主管部门须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市应急管理局汇总。
5.市应急管理局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组织派出核灾工作组。灾害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市应急管理局须与相关涉灾主管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涉灾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及本规程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遇网络通信中断或灾区条件受限无法登录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报送灾情,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7.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规程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
一、启动灾情报送的指标要件
鉴于某些灾害未造成危害、无对应灾损指标在国家灾害灾情系统内填报。故我市发生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生存条件造成危害,以及对工矿商贸行业、政府基础设施、林地草场等造成损失的灾害,即启动灾情报送程序,具体指标要件如下:
(一)人口指标要件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分散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需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等11项指标。以上人员指标均属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造成受灾需要统计上报(含非常住人口)。常用人员指标释义如下,其余指标解释详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填表说明。
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影响的人口等。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如台风等),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不需要由政府进行安置或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与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存在交集。既需紧急转移安置又需提供生活救助的只列入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统计。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统计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因旱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统计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如果因旱灾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同时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如果因旱灾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同时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
(二)面积指标要件
农作物受灾面积、粮食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草场受灾面积、草场过火面积、林地受灾面积、林地过火面积、水产养殖受灾面积等8项。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成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三)房屋倒损要件
倒塌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倒塌房屋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的D等级相对应。
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①钢混结构: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其他结构: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以下同。
严重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严重损坏房屋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的C等级相对应。
一般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一般损坏房屋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的B等级相对应。
(四)大牲畜要件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或饮水困难的大牲畜,主要包括牛、马、骡等。(5只猪或5只羊算1头大牲畜数量,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
(五)直接经济损失要件
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救援救灾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填报模板参照表46《安宁市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明细(参考模板)》
(六)旱情报送要件
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二、灾情报送程序
(一)自然灾害快报
立足于我市自然环境实际,主要反映我市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和救援救灾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对于未启动国家救灾 IV 级以上(含 IV 级)应急响应的一般灾害,各级灾害信息员填报表式须使用《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表1)》和《安宁市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表2)》,《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1至1-5》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填报;对于启动国家救灾 IV 级以上(含 IV 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至5》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各级灾情信息员负责填报汇总;《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至5》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涉灾主管部门填报汇总。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各单位灾情信息员需填写《安宁市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表3)》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安宁市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表4)》,核报阶段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向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同时灾情报送期间各单位灾情信息员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各级各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各类自然灾害灾情信息,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 3 张)。
1.灾情初报报送时限及流程。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灾情,属地街道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将反应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汇总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涉灾部门,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指标。
如灾害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应填报《安宁市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表3)》;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各村(居)民委员会需填报《安宁市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栏表(表4)》。
初报时应在表内报告阶段填写“初报”。同时各村(居)民委员会及属地接到办事处还应结合以上报表及数据汇总形成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书面灾情信息报告(即灾情初报,格式参照表5),灾情初报应包括的内容:
1.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
2.反映各级、各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装备等;
3.受灾地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此外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待以上形成报表及报告后,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时限上报至属地街道办事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内设部门(中心)人员联合核查、汇总数据,形成初报(表格式样参照表5,请各街道自行将报送主体等信息予以修改),分别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涉灾部门。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方式、传真方式或报灾系统上报方式。接到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信息的指令,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反馈。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大概,随后抓紧了解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续报报送时限及流程。在灾情稳定前,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零报告模板参照表6。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天15时前报送零报告)
如灾情出现新变化,应及时报送灾情续报,填报表使用表1、快报附表1-5,表2、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民房倒损的,应填报表3、表4;续报时应在表内报告阶段填写“续报”,灾情续报格式参照表7。此外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同一户(同一村)因同一灾种多次造成灾损的,以最终核定的灾损数据在核报内报送。
灾情续报的上报、审核工作流程及时限要求,与初报一致,不再重复说明。
(3)核报报送时限及要求。灾情稳定后,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属地街道办事处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涉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填报表使用表1、快报附表1-5、表2,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民房倒损的,应填报表3、表4,核报时应在表内报告阶段填写“核报”,核报书面报告模板参照表8。
此外,为实现精准统计各受灾户情况,为年度内受灾人口冬春需救助提供基础数据。故灾情信息数据续报或核报前,各村(居)民委员会应使用《安宁市受灾户基本情况一览表(表9)》填报受灾人员基本情况,属地街道办事处使用《安宁市受灾户基本情况汇总表(表10)》汇总受灾村社区基本情况,连同核报数据一并上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将使用《安宁市受灾户受灾情况核查/抽查记录》(表11)对受灾户一览表内受灾户受灾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二)旱灾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街道办事处相关涉灾内设综合服务中心(部门)应建立灾情互通机制,联合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核查灾情发生情况,分别向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涉灾部门进行初报。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分别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报。
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峰值。
对于未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安宁市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和《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为选填表;对于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和《安宁市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安宁市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各级灾情信息员负责填报;《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各级各部门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特别说明:旱灾灾情报送时,除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及需要填报上述自然灾害初报、续报、核报表式以外。旱灾受灾户基本情况不填入《安宁市受灾户基本情况一览表》。各村(居)民委员会需使用《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表12)》填报旱灾受灾户基本情况,属地街道办事处使用《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情况汇总表(表13)》汇总上报旱灾受灾户基本情况。
三、灾损照片收集
为精准统计灾后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因灾倒损房屋等需实施政府基本救助和补助的对象。各村(居)民委员会在灾情核查期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对生活困难等受灾群体的农作物、牲畜、房屋倒损等灾损情况拍照留存上报,照片须符合以下要求:
户主或其家庭成员必须在照片内,涵盖房屋倒损部位、农作物、牲畜等受灾情况(各类照片不少于3张);照片应清晰,能够清楚看出灾损情况。
四、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在当年9月底和12月底上报。
填报表式使用《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表14)》《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安宁市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表15)》,并对已有的《安宁市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安宁市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进行相应核定。其中,《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填报;《安宁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必要时年报附表由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填报。
各填报单位填报前应在灾情年报报告阶段一栏注明初报或核报,同时一并报送年度自然灾害情况书面初(核)报(模板参照表16、表17)。
(一)年报初报
每年9月开始,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各涉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于9月25日前报送年报报表及书面初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与各相关涉灾部门会商核定灾情完毕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昆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安宁市委、市政府,同时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内录入灾情年报主要指标。
(二)年报核报
当年12月开始,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核定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各涉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于12月30日前报送以上年报报表及书面初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与各相关涉灾部门会商核定各街道上报的灾情年报数据后,及时形成灾情年报,于1月10日前上报昆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安宁市委、市政府,同时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内录入灾情年报核报指标数据。
五、受灾人员政府基本救助
(一)救助原则
坚持基本保障,聚焦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医。
坚持突出重点人群、重点对象,优先统计救助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对象,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散居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和因灾倒损房屋重建户的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救助对象确定程序
严格按照“户报(村提名)、村评、村公示、街道审、市级主管部门定”的审批程序和灾情系统上报的受灾人口数量确定救助对象。杜绝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无会议研究确定擅自确定救助对象。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不折不扣执行中央、省、市一系列关于受灾人口的救助政策,精准统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严格按照救助标准落实各项救助款物,不断提升保障水平,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四)应急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衔接
灾害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及时准确统计冬春期间生活困难、及过渡期需救助等受灾人员。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及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等各类受灾群众,市应急局纳入灾后救助对象,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市应急局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结束后,将救助人员名册、救助情况向市民政局通报,民政部门按照“先行救助”有关规定,对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等与冬春救助统筹衔接,既避免“福利捆绑”,又防止救助遗漏,进一步增强救助实效,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
应急、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平台,加强因灾倒损民房台账、过渡期救助台账、冬春救助台账、社会救助对象台账等信息共享,为精准识别、精准救助提供平台支持、数据支撑。
发生各类灾害后,特别是各街道民政务管理部门与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务必做到工作信息互通互享,确保特别困难群体全覆盖得到应急管理部门灾后基本生活救助,及民政部门社会兜底救助。
(五)多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救助
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协调联动机制,鼓励支持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规范有序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着力构建我市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六、因灾倒损住房户修缮重建补助
各类灾情发生后,各村(居)民委员会应严格国家关于因灾倒损房屋定义及时核查统计辖区内因灾倒损房屋的情况,形成灾损照片(照片具体要求详见第四部分关于灾损照片收集的要求),同时严格按照国家补助条件及相关规定,对拟符合条件的受灾户履行“户报(村提名)、村评、村公示等手续。经评议无异议或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安宁市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不小于5个工作日。待公示完毕后,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1.《安宁市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2.房屋倒损照片;
3.户主居民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4.评议材料;
5.公示照片;
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对照国家关于因灾倒损房屋定义认真审核各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对于材料不全或材料难以反映受灾户基本情况的,及时通知补正;经审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一律不将其纳入补助上报审批对象。待审核完毕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审批:
1.经审核、重新汇总的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加盖公章);
2.房屋灾损照片;
3.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4.属地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的审核报告(模板参照表19);
5.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材料;
6.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照片。
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各街道报送的以上因灾倒塌损毁住房户台账资料,同时联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实地核查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受灾住户因灾倒塌损坏情况,并一一形成《安宁市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现场核查记录(表20)》。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告知受灾住户国家补助标准及条件,并将告知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和视频影像记录。
市应急管理局将各街道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核定完毕后,汇总形成《安宁市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形成核查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核定拟补助对象;待核定完毕后,及时录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系统,同时向各受灾街道办事处下发关于核定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修缮重建拟补助对象的通知,要求各拟补助对象限期完成房屋修缮重建工作。经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复核已完成房屋修缮重建事宜的,现场形成《安宁市因灾倒损住房修缮重建复核记录(表21)》。市应急管理局救灾保障科向局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提交复核报告研究补助经费拨付事宜。
经会议研究通过后,市应急管理局向受灾属地街道办事处下达核定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修缮重建补助对象的通知,属地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补助对象填写《安宁市因灾倒损住房修缮重建补助申请表(表22)》,按照程序逐级审核审批申请资金补助。待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开展完毕后,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将发放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公示情况、转账打款明细等材料以备核查审计。
七、因灾转移安置补助
1.定义解释
因灾转移安置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包括受自然灾害袭击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受自然灾害风险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安置类型包含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
集中安置人口指由政府统一安置在集中搭建的帐篷或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厂房和村(居)委会等场所内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
分散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不是由政府统一安置,而是在政府帮助指导下通过分散搭建帐篷、 借住租住房屋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2.因灾转移安置措施
灾害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对需因灾转移安置人员进行全覆盖排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妥善安置因灾需转移人员:
(1)动员受灾群众投亲靠友:对于有亲友可以投靠的受灾群众,可以动员其投亲靠友,并给予相应救助资金或物资。
(2)协调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腾空房屋:根据应急预案,在灾害应急转移安置时,可以尽快协调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腾出空房屋和场地,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3)动员受灾群众租住房屋:在灾害应急转移安置过程中,对于救助物资难以马上到位的,要尽快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租住房屋。
(4)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数量调运救灾帐篷,运送至灾区的安全地带,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3.因灾转移安置人员登记
(1)自主投亲靠友或租住房屋的灾民:采取投亲靠友或租住房屋的灾民,受灾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须核查灾民分散转移安置方式是否属实,或是否已自行得到了妥善安置。情况属实且得到了妥善安置的,受灾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形成因灾转移安置核查情况报告(模板参照表23),经上报至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毕后,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将属以上转移安置情况的灾民基本情况填入《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表24)。
(2)政府集中转移安置、政府分散搭建帐篷或指定临时居住的灾民:受灾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须将以上灾民先行登记,将需安置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待政府妥善安置结束后。受灾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安置灾民的基本情况填入《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内。
受灾地村(居)民委员会需转移安置的人员均得到妥善安置后,村(居)民委员会使用《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整理、汇总各户因灾转移安置情况,经评议无异议或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公示《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1.《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补助申请表》(表25);
2.《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3.村社区因灾转移安置人员核查情况报告(加盖公章);
4.转移安置户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5.灾民住房灾损照片,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继续居住存在的现实风险说明(加盖公章);
6.属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7.评议材料;
8.公示照片。
9.投亲靠友的灾民,应提交委托其亲友出具的临时居住证明材料(表26)。
为杜绝出现优厚亲友,不实事求是上报需救助对象等不良问题,属地街道办事处务必对以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此外须采取现场实地走访核查,或对照《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分别对各分散转移安置受灾户采取电话核查的方式,确保精准统计上报各受灾对象。经核查,相关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补正;材料不符或需救助对象情况不属实的,坚决从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内予以剔除,重新使用《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汇总表》(表27)整理、汇总各符合条件的受灾转移户基本情况、及各受灾村(社区)基本情况,逐级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待以上工作开展完毕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审核审批:
1.《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补助申请表》;
2.经重新核定的《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3.街道办事处因灾转移安置人员核查情况报告(参照村社区核查报告,并加盖公章);
4.转移户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5.灾民住房灾损照片,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继续居住存在的现实风险说明(加盖公章);
6.属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7.村(社区)评议材料;
8.村(社区)公示照片;
9.投亲靠友的灾民,应提交委托其亲友出具的临时居住证明材料。
10.《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情况汇总表》;
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严格审核各街道上报的以上各类因灾转移安置人员救助材料,经书面形式审查不符、或相关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各街道办事处补正;书面审查通过的,分别对照以上材料一一审核、并重点抽查分散转移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经核查完毕后,及时形成核查报告,报局党组会议(或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核定救助对象,并下发核定因灾转移安置补助对象的通知至各受灾村(居)民委员会。
待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开展完毕后,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将发放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公示情况、转账打款明细等材料以备核查审计。
八、过渡期生活救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灾后受灾地村(居)民委员会在开展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摸排期间,发现拟需要政府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的灾民,应先行使用《安宁市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救助基本情况一览表》(表28)统一登记汇总救助对象,并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政府统一安置。待安置结束后,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统计实际被政府统一安置人数,将相关情况重新使用《安宁市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救助基本情况一览表》填写、汇总,并使用《安宁市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安置情况登记表》(表29)将实际安置情况统计核实并登记造册。
受灾地恢复重建完毕,过渡救助期结束后,受灾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动员前期已经政府统一安置人员向属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或由属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无异议或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公示《安宁市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救助基本情况一览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按照实际需救助情况收集并提交以下材料至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1.安宁市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救助申请表(表30);
2.安宁市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救助基本情况一览表;
3.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4.属低保户、残疾、重病、和其他生活困难等困难人员证件复印件;
5.住房倒损照片;
6.评议材料;
7.公示照片。
以上材料,村(居)民委员会须加盖公章。
为杜绝出现优厚亲友,不实事求是上报需救助对象等不良问题,属地街道办事处务必结合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安置情况登记表对以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核查,相关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补正;材料不符或需救助对象情况不属实的,坚决从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救助基本情况一览表内予以剔除,重新使用《安宁市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整理、汇总各符合条件的过渡期救助人员基本情况,逐级上报至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待以上工作开展完毕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审核审批:
1.安宁市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救助申请表
2.安宁市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救助基本情况一览表;
3.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4.属低保户、残疾、重病、和其他生活困难等困难人员证件复印件;
5.住房倒损照片;
6.评议材料;
7.公示照片;
8.安宁市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安置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
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各街道报送的以上灾后人员过渡期需救助人员资料,同时联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实地核查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受灾人员过渡期需救助情况,并一一形成《安宁市受灾人员过渡期需救助情况核查记录》(表31)。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告知受灾住户国家补助标准及条件,并将告知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和视频影像记录。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形成核查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核定救助对象,经最终研究核定完毕后,及时向各受灾街道下发关于核定受灾人员过渡期需救助对象的通知,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受灾人员予以资金补助。
待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开展完毕后,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将发放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公示情况、转账打款明细等材料以备核查审计。
九、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
灾害造成人员遇难的,由遇难人员直系亲属填写《安宁市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申请表》(表32),申请人优先是死者的第一继承人(其配偶、子女、父母);如无第一继承人的,则是第二继承人(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因灾导致人员不幸遇难的,为将政府对遇难家属的关怀及时送到家中,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动员其直系亲属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
1.安宁市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遇难人员的居民户口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3.遇难人员死亡证明;
4.灾害照片(如灾害现场还存在,应要求申请人配合拍照);
5.死者亲属关系证明(表33);
6.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收集完毕,经申请人及村(居)民委员会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后,村(居)民委员会严格履行评议等手续。经评议无异议或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不小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完毕后,村(居)民委员会配合申请人将评议意见和以上申请材料提交属地公安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审核。属地公安派出所配合审核遇难人员是否因灾不幸遇难,街道办事处审核各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补正;材料不符的及时到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不属实的,一律不将其纳入补助上报审批对象。待审核完毕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以上材料。
市应急管理局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补正;材料齐全的到遇难人员家中核查,并形成《安宁市因灾遇难人员现场核查记录》(表34)。经现场核查不属实的,一律不将其作为补助审批对象。核查属实的,形成核查报告,报局党组会议(或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经研究符合抚慰金发放条件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补助经费发放事宜,同时在国家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
待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开展完毕后,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将发放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公示情况、转账打款明细等材料以备核查审计。
十、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如果因旱灾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同时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
1.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
2.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
3.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即半个月内每天人均低于2.3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
特别说明: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此外,除低保户、残疾、慢特病等特殊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云南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外,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非特殊人员,不在需要口粮和衣被救助对象统计报送范围内。
各街道办事处在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核查旱灾发生情况时,除需填报上文规定的旱灾情况相关报表及报告以外,各村(居)民委员会还需对辖区内旱灾受灾户受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饮用水困难及在口粮、衣被方面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受灾户,应将受灾户基本情况填入《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经评议无异议或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1.安宁市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申请表(表35);
2.《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表10);
3.受灾户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4.属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5.评议材料;
6.公示照片;
7.受灾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表36)。
为杜绝出现优厚亲友,不实事求是上报需救助对象等不良问题,属地街道办事处务必对以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核查,相关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补正。
属地街道办事处结合《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重点对各村(居)民委员会需口粮和衣被救助的受灾户进行全覆盖核查或随机抽查(全覆盖核查指对需口粮和衣被救助对象小于等于3户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随机抽查户数是指需口粮和衣被救助对象大于3户的,按照每个受灾村(居)民委员会不低于3户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核查人员自主随机确定。抽查前不得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抽查建议,抽查期间须使用《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抽查记录(表37)》予以记录。
抽查完毕后现场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户告知和解释,并继续使用以上表36,形成记录。同时向被抽查的村(居)民委员会下达《责令再次核定上报旱灾临时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通知书(表38)》,责令限期重新开展摸底统计、评议、公示、上报等程序,同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前款材料和清单。属地街道办事处使用《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情况汇总表》(表13)重新整理、汇总各受灾户、各受灾村(居)民委员会基本情况,逐级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待以上工作开展完毕后,及时将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复核:
1.经重新填写的安宁市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申请表;
2.经重新核定的《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
3.村(社区)评议材料;
4.村(社区)公示照片;
5.《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情况汇总表》;
6.受灾户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7.属低保户、残疾、慢特病等特殊人员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8.属地街道办事处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审核报告;(模板参照表39);
9.抽查记录;
10.旱灾受灾户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
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书面形式的审查方式,严格审核各街道上报的以上各类旱灾救助材料,经书面形式审查不符、或相关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各街道办事处补正;
书面审查通过的,结合各街道办事处抽查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街道对前期被各街道办事处责令重新核定救助对象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复核,复核数量在街道全覆盖核查或随机抽查的基础上不低于3户;同时对其余未发现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属地街道抽查的基础上抽查不低于3户。抽查对象为需口粮和衣被救助的旱灾受灾户。
市应急局对属地街道未发现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抽查时,发现存在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属地街道办事处下达《责令再次核定上报旱灾临时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通知书》,同时要求向市应急局作出救助对象经重新核定符合救助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
原被属地街道责令重新核定上报救助对象的村(居)民委员会,市应急局开展抽查期间,再次发现上报的救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市应急管理局将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对该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救助材料予以退回,责令重新核定。同时将相关不实事求是上报救助对象等乱作为行为,一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抽查未发现新问题的,及时形成核查报告,报局党组会议(或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核定救助对象。
待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开展完毕后,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将发放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公示情况、转账打款明细等材料以备核查审计。
十一、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
每年9月开始,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着手调查、核实以上两类一览表(受灾户一览表、旱灾受灾户一览表)中受灾户在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
冬春期间受灾人员需政府救助的首要条件为受灾人员前期因残疾、慢特病等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现行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且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为务农,因灾需政府救助
口粮救助标准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本年度内农作物因灾受损,家庭收入减少,需要政府给予口粮救助;
衣被救助标准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本年度农作物因灾受损,家庭收入减少,需要政府给予衣被救助;
取暖救助标准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居住地址处于安宁市高海拔山区,且本年度内农作物因灾受损,家庭收入减少,需要政府给予取暖救助。
冬春期间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对象,来源于本年度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填报,并经各级部门核定通过的《安宁市受灾户基本情况一览表》和《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
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冬春生活需救助对象摸底调查时,应动员拟需申请冬春期间实施政府基本救助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冬春生活困难需政府基本救助,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名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申请救助,收集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评议等手续。待上述工作开展完毕后,以户为单位填写《安宁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不小于5个工作日,并于9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提交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①安宁市受灾户冬春生活困难需政府基本救助申请表(村社区填写,表40);
②安宁市受灾户冬春生活困难需政府基本救助申请表(受灾户填写,表41);
③冬春生活困难户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册复印件;
④冬春生活困难户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低保户、残疾等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⑥家庭受灾图片;
⑦家庭因灾伤亡证明材料;
⑧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材料;
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照片;
⑩《安宁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表42)》。
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前期形成的《安宁市受灾户基本情况一览表》和《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不在以上表格内的受灾人员,一律不得作为救助对象),对救助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补正;对救助条件不符的,应及时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条件不符合的人员从《安宁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栏表》内剔除,同时重新填写《安宁市受灾户冬春生活困难需政府基本救助申请表(村社区填写)》及《安宁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毕后,于9月17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审批。市应急管理局于9月30日前完成核定、审批及上报工作,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系统内录入本级需救助信息数据,同时通过局政务公开栏或网络公开平台,对外公布当年冬春救助情况。
此外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连同《安宁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表42)》,及《安宁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表43)》。报请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
本年度春节前,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 。
各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完毕后,填报《安宁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表42),同时将对救助人员的救助款物等救助情况分别在受灾村(居)民委员会及属地街道办事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及时将公示照片、转账打款明细、救助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市应急管理局以备核查审计。
市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核定、汇总《安宁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表42),并填报《安宁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表44),及时报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系统内录入已救助情况。
对于已实施基本生活救助,但依然生活困难的,应急管理部门将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函告民政部门,以便民政部门有序将困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帮扶体系。
十二、附则
1.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红十字会、市住建局等部门建立灾情沟通联络机制。
市应急局每季度末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本地区灾害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及灾后过渡期救助、房屋倒损、人员遇难失踪、冬春救助等统计台账信息。其余相关单位通报当季度各自领域内的灾害发生情况,研究下一季度的灾情处置应对措施。市应急局根据各涉灾部门灾害工作开展情况,行使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统一领导协调各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市民政局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局通报受灾地区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如遇重特大灾害,市应急局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会商研判灾情。
2.安宁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灾情统计评估和通报制度,对各单位报灾情况进行监督。对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调查、统计、核定、报告灾情的,予以表扬;对报灾不实或延误报灾时间,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查处。
3.如实报告灾情受到阻拦时,村社区灾情信息员在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同时,可越级报告。对如实反映情况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4.本规程由安宁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5.本规程发至村社区级。
6.本规程印发之日起实行,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上级最新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