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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与反馈
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3 16:30
编辑: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解决其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医疗、住房困难,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退役规〔2020〕1号),《安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安政规〔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将《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阅研,提出修改意见。于7月17日(星期五)12:00前将经主要领导审核过的修改意见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无意见也需反馈。

附件:《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解决其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医疗、住房困难,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退役规〔2020〕1号),《安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安政规〔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帮助困难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为保障他们共享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我市对退役军人尊崇优待,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三)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予以帮扶援助。

(四)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整合部门资源,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三、对象及条件

帮扶援助对象

1. 退役军人。指依法退出现役且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军官和士兵。

2. 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即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 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中的特殊困难人员。

帮扶援助条件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在充分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救助

1. 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服役时间长、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 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 退役军人、“三属”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5. 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1. 本人拥有正常劳动能力,经就业创业培训后,无故拒绝就业的;

2. 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3. 组织煽动、串联聚焦、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4. 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5. 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帮扶援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标准。按自付医药费用实行分类救助

1. 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按30%给予救助

2. 2000元--5000元的(含5000元),按40%给予救助

3. 5000元--10000元的(含10000元),按50%给予救助

4. 10000元以上的,按60%给予救助

一次性医疗救助金不高于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6倍。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二)住房救助标准。对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对象实行住房救助。结合房屋破损程度每年予以1万元—3万元房屋修缮、改造救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生活救助标准。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一年内不超过2次。

(四)住房救助一年一次,医疗及生活救助一年内不超过2次;

、申请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街道审核、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填写《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表》。

街道审核。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3天。入户调查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街道(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各1人)

  (三)市级审批。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心)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政府或昆明 退役军人事务申请复核。

申请对象较多且时间相对集中时,可按批次予以集中审批。遇有紧急情况先行救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

申请帮扶援助的困难退役军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转业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本人申请等材料;同时对申请不同类型救助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疗救助

1.医疗费证明、病历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病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住院证明材料,特殊病种大病、重病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已收原件单位公章)。

2. 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 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二)住房救助

1. 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村宅基地证明。

   2. 住房破旧程度佐证材料(住房现实状况图片)。

(三)生活救助

1. 个人收入状况证明。

2. 因子女上学生活困难的出具子女在校证明。

3. 对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的,须提供前4 个月每个月用水、电、煤气的缴费单据;

4. 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

、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保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统筹协调,与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联动、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各项工作同频共振、步调一致。

强化服务意识。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退役军人事务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应救助及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坚持依法援助街道办事处及服务保障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审核审批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违反相关政策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临时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