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部门:
经局党组会议2020年7月2日研究同意,现将财政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两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宁市财政局党组
2020年7月20日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 “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涉及财政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资金,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 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问题;
3. 市财政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 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 财政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6. 财政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 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8. 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中层干部岗位设置、人事调整等事项;
9. 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 局中层干部的任免;
2. 局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 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支出;
3. 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四)大额资金使用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支出经过局长授权,办公室主任审批,经财务室审核后方可报销。3万元(含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资金支出,经过局长授权,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经财务室审核后方可报销。涉及3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资金支出,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涉及6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严格执行党组议事决策基本制度: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范围
出席局党组会议的人员为局党组成员,邀请局非党领导班子成员及党组秘书列席会议。
出席局长办公会议人员为局行政班子成员及局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局党组会议及局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集体决策准备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及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调研和论证。
三、集体决策规则
1. “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性议题;
2. 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 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 决策后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5.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录音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程序
1. 相关部门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2. 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3. 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4. 正式发文,组织实施。
五、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 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领导分工及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的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严格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责。
(五)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事实和情节,由局党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追究: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待岗、扣发一定金额的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局党组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具体扣发金额)。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运行,建立健全机关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统筹安排,综合管理;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一月一报,及时结算;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讲求实效;加强收支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和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局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全局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预算管理体制、财务经费审批款项支出管理、资产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财政所(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财务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务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局财务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职责和权限,按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局长、分管局领导、财务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财务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局长对全局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重大支出项目,保证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工作,参与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重大支出项目和监督分管科室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资源配置情况。
第十条 财务管理设立在局办公室,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在局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局内部的各项财务工作。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局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三)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全局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四)为局各项经费提出统筹安排调度意见,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局办公室主任作为财务负责人,协助分管局领导全面管理财务工作,负责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维护财务工作秩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协助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主要负责管理日常财务收支行为、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审核财务收支活动、编制部门预算、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等。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离岗或离职,应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在30日内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财务手续交接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由人事教育科负责监交。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的内容
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采用“零基预算”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财务预算是根据局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四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
财务预算由局办公室编制。局办公室根据全局各部门的基本支出收支计划,编制出财务预算基本支出建议方案。
项目预算由全局各部门编制报局办公室核定汇总。
第十六条 财务预算审批程序
财务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原则,财务预算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局长同意,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批准后,核定预算控制数。根据预算控制数仍按以上程序编制详细预算,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预算的调整
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经费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决定是否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一经确定,局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严格实行刚性预算。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批程序。局办公室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按季度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要对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完成对应项目支出工作和绩效自检自查。定期采集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信息,按季度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政府采购执行的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决算。局办公室根据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编制部门决算,客观真实反映部门财务状况,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议。
第三章 财务经费审批款项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经费审批范围是局办公室核算的所有经费收支业务,包括部门预算收支经费,往来款项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报账管理。财务经费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经办人报销,要严格报账流程。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报人、证明人(证明人栏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人签字;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然后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款项和实物不符的,局财务室有权拒付或拒绝报销。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部门或个人签章;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经费审批权限标准
财务预算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销。
(一)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开支经过局长授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经财务室审核后方可报销。
(二)5,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重大开支,经过局长授权,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经财务室审核后方可报销。
(三)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的重大开支,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四)60,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五)正常人员经费、津补贴、水电费等常规支出,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列支,无需上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局各部门对照职责对所需经费支出,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人员经费)
1. 年初预算批复的个人酬金:
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标准核发给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绩效个人酬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由局人事教育科报市人社局等部门核准,局办公室造册,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
2. 按规定标准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障缴费(科室所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由局人事教育科报市人社局核准,局办公室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局人事教育科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
3. 辅助性工作人员酬金:须经过局人事教育科同意后,从年初核定的辅助性工作人员劳务报酬中列支,并按审批标准执行。同时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便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包含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出国费、会议费、招待费等,由承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其中:印刷费,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和修缮费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办理。
(三) “三公”经费
1. 公务接待费
按照公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接待制度执行。
(1)属于局办公室归口管理的公务接待费,须通过申请填报“安宁市财政局公务接待(招商引资接待)审批单”报请审批,凭有效的原始凭证(税务机打发票或是定额发票), “局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明细表(报销科室所填写)”,按审批金额标准报销。
(2)特殊情况下的公务接待费,须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按金额审批标准报局领导审批。同时填报“局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明细表(报销科室所填写)”,凭有效的原始凭证(税务机打发票或是定额发票),按规定标准报销。
2. 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根据年初核定的定额预算,责任管理部门凭有效的原始凭证(税务机打发票或是定额发票)报销。局办公室应建立车辆运行使用台账,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每辆车的运行情况。
3. 因公出国出境费用
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和差旅费
按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 报销差旅费和参加会议的费用,局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以上领导出差,提供分管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同时提供局长的批示意见(可在会议通知上签注,或是申请报告中签注);中层副职,须提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的批示意见;会议费报销须提供会议费标准文件,凭有效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或是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报销;车旅费、住宿费报销标准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 局各部门承办会议的费用报销,须自下而上申报、依次逐级审批。承办会议部门须提供会议的申请报告,会议通知,载明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人数经费预算和标准,同时填制“会议申请审批表”(经过局领导审批后),提供参会人员的签到表,凭有效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或是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按审批金额报销。
(五)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
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实行“自下而上申报、依次逐级审批”。事前必须由各部门提出具体事由、经费预算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管理。由局办公室财务部门集中对经费收支业务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严格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账户,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未经批准自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视同“小金库”;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定期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编制余额调节表,确保存款安全、真实、准确。
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禁止一人保管支付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部门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二十八条 现金管理。劳务报酬、奖金、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项目以及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零星支出及特殊情况经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管理。凡符合公务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报账。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报销。使用公务卡支出后,经办人须于透支免息还款到期前的7个以上工作日,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按程序报销。因个人报账不及时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支票及电子支付管理。除由现金支付的支出外,其他经济往来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1. 超过1,000元的经费支付结算,部门办理支票领用,须提供收款账户信息(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经局财务室审核后,进行支票支付或财政一体化系统电子支付,并将相关单据交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
2. 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和领用转账支票,须由财务人员填明日期、用途、金额(或加盖限额印章),严禁开具空白支票。
第三十一条 对于需先借款后报销的支出,经办人可借款支用。经办人借用现金或支票时,必须按审批权限办理并提供审批要件,填写借款单或支票领用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办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部门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认真落实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处置各项规定,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合理配置部门资产,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部门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第三十七条 应当按时清理结算暂付款项,加强管理,明确应收债权的办理程序和核销时限,对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账、物管理分岗设置,局办公室财务部门对账簿进行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实物进行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章 会计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管理,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将推动信息化建设作为技术手段和基础性工作,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
信息系统,是指局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对内部管理进行集成、转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应结合部门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地域分布、技术能力、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有序组织信息系统开发、运行与维护,优化管理流程,防范运营风险,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保证会计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应制定信息系统控制目标,促进部门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内部控制,减少人为操纵信息的因素;增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理性以及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为建立有效的信息与沟通机制提供支持保障。
第四十二条 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实现会计档案电子化,为会计信息的有效利用,提供信息保障。
第六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净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建立风险控制系统,涵盖全局各项财务行为、各部门和各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确保全局各项业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财务信息。
财务公开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财务公开,是加强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推进财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促进部门民主管理,提高部门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充分利用信息系统,通过“公告栏”、“网页”、“简报”、“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逐步推进财务公开工作。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职工工资、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形成年度财务总结报告。加强对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由局人事教育科对局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活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相关财经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