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0 16:40 浏览次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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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放宽失业登记地点要求

各地要全面落实放宽失业登记地点要求,实现城乡失业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均能进行失业登记。各地要注意做好“教育部门移交和人社部门摸排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人社部发〔2020〕40号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三类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

二、推进失业登记业务“简办”“快办”“协同办”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格落实精简失业登记证明材料的要求,推进失业登记业务“简办”。要进一步加快失业登记审核,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失业登记申请和开展主动联系服务工作,推进失业登记业务“快办”。要认真落实定期联系制度,每月开展1次调查,了解就业失业状况并做好持续帮扶,最大限度实现登记失业人员应帮尽帮。要进一步按照人社系统行风建设要求,落实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统筹推进失业登记业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政策享受等关联业务“协同办”、“打包办”。

三、强化失业登记数据管理和统计

各地要按照9月底前向全国平台上传失业登记全部有效数据以及2021年人社部通过全国平台提取各地登记失业统计数据的要求,对信息系统中现存的本地失业登记人员基本信息和就业失业状态进行集中核查并动态更新,实现数据实时有效。要落实登记失业人员退出机制,按照规定情形对劳动者失业登记进行注销。要切实加强失业登记数据统计工作,自2020年9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统计周期和统计口径于每月30日前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上报省就业局。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作为践行初心使命的具体实践和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经办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培训,及时更新本地官网、服务窗口和服务大厅失业登记业务办事指南,统一政策答复口径。

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宣传,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就业局   代先一 (0871)67195853

奎亚玲 (0871)67195767

  厅信息中心 赵宇翔 (0871)67128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