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财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
2、监督财税、会计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
3、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
4、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政府采购等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
5、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6、《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8、《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9《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0、《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11.《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3、《财政部关于财政检查工作》
1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15、《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三、行政执法程序
1、查前准备:明确专项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做好查前调查和检查方案等工作。
2、组织检查: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具财政检查通知书,与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总结汇总:要求参检人员及时上报检查报告、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汇总撰写检查报告。
4、处理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审理,然后下发《财政检查结论与处理决定》,如果涉及行政处罚的,要先履行告知程序。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5、跟踪落实: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整理汇总整改情况后,报局领导。
6、资料归档:专项检查结束后,整理装订检查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归档留存被查。
四、监督途径:
1、执法监督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金晖路1号
2、执法监督电话:0871-68681230 或0871-6869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