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的《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通告(第2号)的要求,结合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规科对《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审查意见,现将《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通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20年12月4日,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安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举行<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同时将听证稿在网站上予以公布。12月15日,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安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举行<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
(二)听证会召开
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时,听证会在安宁市宁湖大厦裙楼3楼1号会议室举行。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共5名,分别是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向志喜、安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周喜、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科长唐志林、安宁市民政局罗尚军、安宁市财政局社保科工作人员施玉花。
听证监察人共2名:分别是安宁市纪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组王磊、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规科工作人员周姝含。
决策发言人1名,是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向志喜。听证会由安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周喜主持,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李继梅、肖雪燕担任会议记录人。
本次听证会共邀请听证代表20人,包括退役军人代表,相关单位代表和法律工作者(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听证代表均按时参加了听证会,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事项并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核实的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准予召开听证会的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决策发言人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
6.听证记录人请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签字确认,并将发言记录整理汇总后报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7.听证主持人宣读合议书。
8.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9.主持人作总结发言。
10.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二、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
会议期间,到会的20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32条意见建议。听证委员对上述意见和建议合议总结,认为观点鲜明、内容客观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参加听证会的20名代表一致表示同意《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代表认为本次听证会议符合程序,听证代表参与面广;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有关文件精神,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整合我市现有优待政策及各相关部门资源,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政策体系,《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事务部和省厅帮扶援助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帮扶援助种类、标准、程序,为了就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更细化的依据和程序,从而更好的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归属感。
(二)听证代表提出四个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五)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改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正在服刑的;第六条中建议增加一条(八)“参与吸毒、邪教活动”情形的。
二是建议医疗援助中应提供门诊、住院发票,病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单,住院费用结算单(表九),门诊病历,出院证(出院小结)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已收原件单位公章);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有效时间为当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单据。
三是建议救助标准高于困难群体标准的10%。
四是建议一年救助两次的次数适当增加。
三、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决策发言人向志喜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和发言分别作了说明和陈述:
(一)感谢各位代表的宝贵意见,对各位代表的发言予以充分肯定。
(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五)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改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正在服刑的,对于曾今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但现在困难的,考虑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困难程度,金方街道尤为明显,个人认为可以改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正在服刑的”,省里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服刑后改造好的也可进行适当援助,会议结束后会和法律顾问共同探讨此问题。
第六条中建议增加一条(八)“参与吸毒、邪教活动”情形的。此建议予以采纳。
(三)根据听证代表建议医疗援助中应提供门诊、住院发票,病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单,住院费用结算单(表九),门诊病历,出院证(出院小结)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已收原件单位公章);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有效时间为当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单据。此建议予以采纳。
(四)针对“救助标准高于困难群体标准的10%”的建议,关于医疗援助方面的救助比例不作改动,该项援助在其他渠道报销后剩余自费费用不高,若出现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处理,援助比例标准不变。
(五)针对“一年救助两次的次数适当增加”建议,在医疗援助报销中,累计支出的费用与报销比例成正比,费用越高报销的比例就越大,增加次数反而会使单次报销的费用减少,从而降低报销的比例。此建议不予采纳。
四、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此次听证会准备充分,操作规范,参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全部完成会议预定的议程,达到了预期效果。
参加会议的20位代表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对《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给与了充分的肯定。
五、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针对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及听证委员合议后,我局专题作了研究,处理情况如下:
(一)对《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救助标准高于困难群体标准的10%不作改动。
(二)对《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年救助两次的次数适当增加不作改动。
(三)对医疗援助中医疗费证明、病历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病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住院证明材料,特殊病种大病、重病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已收原件单位公章);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有效时间为当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单据。此项修改为医疗援助中应提供门诊、住院发票,病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单,住院费用结算单(表九),门诊病历,出院证(出院小结)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已收原件单位公章);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有效时间为当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单据。
(四)第六条(五)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修改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正在服刑的;第六条中建议增加一条(八)“参与吸毒、邪教活动”情形的。
(五)已根据法律工作者代表对《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相关建议和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六)下一步工作中,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司法局、法院等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整合我市现有优待政策及各相关部门资源,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帮扶援助种类、标准、程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更细化的依据和程序,从而更好的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