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昆明市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通过推行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科学合理调配一线监管力量,有侧重的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形成公平、有效、透明、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管理创新,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二、实施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市生态环境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是职责范围内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应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市环境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各中队和在岗执法人员负责实施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各街道环保所要协助配合环保局做好随机抽查工作),承担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配合市环境保护局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对象为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局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排污收费征收、稽查和督察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核与辐射方面监管也不适用本方案。
(四)抽查基础
市环境监察大队要结合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及“一企一档”情况建立、完善区域内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建立规范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至少要涵盖辖区重点污染源,以及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
(五)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采用人工“摇号”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并随机匹配执行任务的环境监察人员,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最低抽查比例要求: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
重点排污单位应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冶炼、火电、化工(石化)、电镀、制浆及造纸、印染、麻纺、制革、水泥制造、焦化行业企业、自备火电、城镇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等企业。
每季度对安宁市辖区不少于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管。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特殊监管对象,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我局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 “双随机”
“双随机”即检查企业和执法人员均随机抽取。全局现有监察、监测、危废管理、环评等环境执法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环境监察办法》和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内部制度,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除遇出差、抽调、新增人员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在现场监察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
(二)“痕迹”监管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应现场制作《监察记录》,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环境监察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人员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依法处罚
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密机制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随机抽查名单不得外泄。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六)联合抽查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建立监察、监测、污染防治、环评、法规等内设机构联动的工作机制,并按当地政府有关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七)定期报告
我局严格按照季度、年度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汇报和认真总结,指定专人负责填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季度汇总表》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
(八)监管频次变更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其他有关于监管频次的要求也不再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
全局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统筹协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同时,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加强宣传培训
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安宁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名单
附件二:安宁市环境监察人员基本情况清单
附件三: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季度汇总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