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安宁市司法局(4类 5项)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全市范围内正常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普遍 适用 | |
2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全市范围内正常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县级、设区的市级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 普遍 适用 |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检查 | 1.报告工作情况。2.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材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全市范围内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实地核查 |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四条 | 普遍 适用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4 | 安宁市司法局(4类 5项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检查 | 1.报告工作情况。2.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材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全市范围内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 实地核查 |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 | 普遍 适用 | |
5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设立层级所主管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省、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三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 普遍 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