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安宁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安宁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的检查 |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检查;(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检查 | 在全市范围内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5% | 2021年3月-11月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委托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 县(区)级 | 各县区司法局自行制定计划和工作方案 |
2 | 安宁市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 (1)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2)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专项监督检查 | 在全市范围内正常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律师:10% 律所:20% | 2021年3月-11月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 县(区)级 | |
3 | 安宁市司法局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 按设立层级所主管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 30% | 2021年3月-11月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三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 县(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