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4号
当事人:安宁川魂冒牌货冒菜店一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81600307679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5栋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2月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5栋02号商铺的安宁川魂冒牌货冒菜店一分店进行检查,经营者为吴建民,吴建民在现场,其女吴鹏陪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其从业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加工间防蝇帘没有正常使用,食品加工用具摆放在地面上,消毒柜敞开,使用简易垃圾桶替代有盖垃圾桶,操作加工人员未按要求穿着衣帽,现场拍摄照片共5张。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1-64号)和《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64号),对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2021年2月3日安宁川魂冒牌货冒菜店一分店,从业人员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加工间防蝇帘没有正常使用,食品加工用具摆放在地面上,消毒柜敞开,使用简易垃圾桶替代有盖垃圾桶,操作加工人员未按要求穿着衣帽,现场拍摄照片共5张。2021年1月13日因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同样问题下达安市监责改通[2021]1-204改正通知,后依然出现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类似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八)、(十一)的规定。构成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川魂冒牌货冒菜店一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1份2页,现场拍摄照片1份5页,共2份7页,详细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川魂冒牌货冒菜店一分店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1-204)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1-204号)1份2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1年2月3日又对该店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1-64)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6份7页,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调查的书证;
3.2021年2月3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64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2页,共3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且当事人对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4.2021年2月4日,当事人提交的安宁川魂冒牌货冒菜店一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场所的房租租赁合同1份2页,共4份5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基本信息的书证;
5.2021年2月4日,当事人现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的现场照片4份4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并已整改规范的清形的相关情况书证;
6.《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证件有效期。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6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今年受疫情影响,属小型餐饮单位,且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目前已整改彻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21份29页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正(¥5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