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66号

发布时间:2021-03-01 14:26 浏览次数: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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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安宁山里货土特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A3FJ4Q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集贸市场66-6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3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铺所收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530181002021030146630995的举报单举报者反映2021224日在拼多多平台滇优品滋补堂网购四宝粉15份,金额2515元,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丹参、石斛,产品外包装宣传功效活血通络、消肿定痛等,宣传主治疾病冠心病、高血压、高血糖等,希望有关部门落实查处。经核查,拼多多平台滇优品滋补堂与安宁山里货土特产经营部为同一主体。32,草铺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在经营者王东手机上发现了举报者反映的网店正在销售四宝粉,现场未发现四宝粉成品。202132日,经我局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经查,该单位经营者王东从网上了解到四宝粉具有保健功效,主要成份为田七、丹参、铁皮石斛、花旗参,按照1:1:1:1的配比混合而成。当事人于20205月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并销售四宝粉,网上有消费者下订单,然后根据订单量将田七、丹参、铁皮石斛、花旗参打粉,混合后装瓶封装,标签和瓶装容器均为网上购买。在当事人销售的四宝粉标签上,标注有功效:益气提神,活血通络,消肿定痛,养肝益肾,清热生津,明目,降血压,调血脂,提高人体免疫功能!主治:高血压,高血糖,冠心病,心绞痛,胸血栓,肝脾肿大,心脑血脉阻塞,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根据标签中的功效和主治描述,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四宝粉为药品。我局责令其召回已售产品,并对召回无证生产、经营的32瓶四宝粉(250/予以查封扣押,向当事人送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网店显示已销售四宝粉16件,其中15件为举报者购买。产品每件售价168元(250×2瓶),成本140元,收藏店铺购买可领取5元无门槛券,举报者收藏店铺后购买15件,货值金额168×15-5=2515元;另销售1件,为经营者王东的朋友购买,未实际发货,货值金额168元,共计货值金额2515 168=2683元,违法所得为2683-140×16=443元。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及时在网店下架产品,召回已售产品并退款,另对举报人赔偿5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31日,昆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11页,举报图片12页,共计23页,证明举报者反映当事人无证生产的书证  

2.20213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1下达给当事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84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3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现场检查,并要求进行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3.20213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要求进行进一步调查的书证以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4.20213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11、《食品经营许可证》1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113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5.202134日,和解函11页,证明当事人召回产品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书证

6.202135日,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1页,证明当事人诚恳认识到自身违法错误,并请求减轻处罚的书证;

7.20213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8-6号)12《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8-6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34页,证明对当事人违法物品予以扣押的书证

8. 202149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202182号)11,《送达回证11,共2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延长对当事人违法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9.《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听告〔20218-1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配合调查取证,积极整改,及时下架并召回产品赔偿消费者损失,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的规定,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172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经营场所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证生产、经营的32瓶四宝粉(250/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叁元正(¥443.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23项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肆佰肆拾叁元正(¥5443.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