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申报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情况(面积、现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户自愿申请危房改造申请书;
2.《云南省农村危房和抗震安居工程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住建局各保存一份;
3.危房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全国住房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信息表,作为危房初步证明;或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拍摄的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和户主正面肖像)一张和危房鉴定书一份。
4.贫困程度证明。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贫困户应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5.身份证明。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6.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卡通”复印件。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户自愿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所填申报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核实结束,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云南省农村危房和抗震安居工程审核审批表》的“所在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意见”上签字并按手印。
(三)民主评议评序。调查核实后,由村委会及时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对本村委会申请农户进行民主评议评序,按贫困急需程度,公平、公正、公开地明确本村委会符合申请条件农户的先后排名顺序。民主评议评序的目的是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
1.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评序小组(已有村级农村低保评议评序小组的可将其作为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评序小组)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评序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参加。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评序小组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议评序小组成员参加(评议评序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评议评序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2.民主评议评序会议由评议评序小组组长主持,驻村干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农危改办工作人员必须参与并进行监督。乡(镇)农危改办工作人员在民主评议评序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评序小组的成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评序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
3.民主评议评序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其评议评序程序为:
(1)根据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实行民主评议评序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投票,现场唱票,现场宣布当年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排序结果;
(2)参加评议评序的驻村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评序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3)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评序情况,由评议评序小组组长签章并进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民主评议评序情况包括:评议评序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议评序小组组长、会议评序主持人,农村危房改造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果。
(四)村级公示。改造先后排名顺序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村(乡、镇、街道办)农村危房改造先后排名顺序汇总表》(以下简称《排序表》)完整地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集地进行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及时将《云南省农村危房和抗震安居工程审核审批表》(附危房证明、贫困程度证明、身份证明、“一卡通”复印件)、《排序表》(以上材料以下统称“有关书面材料”)等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地审核,做到户户见面;在完成书面和现场复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农户统一进行照片拍摄,填写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有关标准条件的,在《云南省农村危房和抗震安居工程审核审批表》中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六)乡级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书面和现场复查、核实完毕后,将村委会上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乡(镇、街道办)**村农村危房改造先后排名顺序汇总表》完整地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集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七)县(市)区审批。乡级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联合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对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复核和重点抽查,同时根据省级安排的计划任务、分类分级的比例情况,对各乡(镇)进行审批,并行文通知到各乡(镇)组织实施,行文内容及审批情况应予以公布。县(市)区审批、核查重点主要包括:
1.通过核查经村委会、乡(镇)核准的申请农户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认定程序规范,改造对象精准;
2.通过核查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工作的痕迹档案管理情况,确保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3.通过核定所属各乡(镇)年度拟实施农危改计划中的家庭类型(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突出“三最两就”基本原则。
(八)市备案。各县(市)区将分类分级比例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审批情况上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