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理科、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生态保护修复科∶
根据《2021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情况督查方案》的要求,结合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职责,制定了《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10日
附 件 1
2021年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4 类 4 项 ) |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1.是否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2.标签、包装、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的检查。 4.是否存在违法、被处罚记录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 | 普通 适用 |
2021 年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 查 依 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 查 事 项 | |||||||||
2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4 类 4 项 )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1.检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生产、经营内容是否与证照相符。
| 一般检查事项 | 涉及木材生产、加工及调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普遍 适用 |
2021年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 查 依 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2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4 类 4 项 )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2.检查《植物检疫证书》持有情况,是否与生产、经营的木材信息相符的检查。
| 一般检 查事项 | 涉及木材生产、加工及调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普遍 适用 |
2021年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 象 | 检查方 式 |
检查主体 |
检 查 依 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 查 事 项 | |||||||||
3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4 类 4 项 ) | 林地征占用 | 1.对临时占用林地项目的检查。 2.对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检查 | 一般检 查事项 |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 普遍 适用 | |
4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4 类 4 项 ) | 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 1.是否持有运输木材的合法手续检查。 2.所持运输木材的合法手续是否与运输的木材信息相符的检查。 | 一般检 查事项 | 涉及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 普遍 适用 |
2021年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 查 依 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5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4 类 4 项 )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1.经营利用对象的检查 4.经营利用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 事项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企业、场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 | 普遍 适用 | |
2.经营利用规模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 事项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企业、场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 | 普遍 适用 |
2021年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 象 | 检查方 式 |
检查主体 |
检 查 依 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5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4 类 4 项 )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3.经营利用场所的检查
| 一般检 查事项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企业、场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 | 普遍 适用 | |
4.经营利用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 查事项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企业、场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 | 普遍 适用 | ||||
6 | 安宁市 林业和草原局 (4 类 6项 ) | 对林木采伐项目的检查 | 林木采伐检查 | 一般检 查事项 | 申请办理采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 普遍 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