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50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50号
当事人:沈金家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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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2021年3月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铺所依法对安宁市草铺街道麒麟村委会下麒麟村126号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当事者涉嫌无《营业执照》开展奶茶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我所执法人员对其奶茶生产原料当场进行扣押,并交付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2021年3月12日,经我局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奶茶加工作坊于2021年3月2日开始生产加工,其奶茶加工原料是从昆明智信商贸有限公司所购进,加工完成后于3月2日、7日、12日共送过三次货,送到云南工程职业学院一楼食堂湾仔工坊销售,共计4桶66公斤。奶茶每大桶成本40元,售价100元,每桶利润60元,货值金额400元,共计利润240元。从开始生产经营至被查获,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40元。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加工经营奶茶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现场检查的书证;
2. 2021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8—5号)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8—5号)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8—6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4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沈金家涉嫌无证经营的加工作坊的奶茶原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3. 2021年3月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询问以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认可的书证。
4. 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5. 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复印件2份2页,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4份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佳禾晶花T40奶精、宇峰黑凉粉、195透明单支大吸管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以及进价、数量的书证。
6.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8-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同时态度诚恳、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3份16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正(¥240.00元);
2.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罚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正(¥324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