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各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文件,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了《2021年度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21年度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1年度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许可证批后管理监督检查 |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进行惩处。 | - | 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一款第四条; | 安宁市 | |
2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 | 全市建筑业施工企业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 | 安宁市 | |
3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1.资质类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查: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印章;工程项目类型、等级、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等);2.资质有效期是否过期(查:资质证书有效期);3.监理机构及个人资格、《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旁站监理方案》编制及记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见证取样人备䅁及记录、监理例会等会议纪要、监理日记和月报、监理通知及回复、工程开工(暂停、复工)令、监理报告、巡视检查记录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审查、分包资质核查、工程变更管理、隐蔽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专家论证意见落实等。 | - | 全市工程监理企业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 安宁市 | |
4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活动监管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全市物业已备案物业管理企业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 安宁市 | |
5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非企业组织 | 现场检查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 | 安宁市 | 该检查项以项目为单位,需检查建设、设计、监理、检测、总包、人防施工六个主体单位。 |
6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对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非企业组织 | 现场检查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 安宁市 | |
7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核查企业相关信息。 2.检查办公场地、设备及人员、档案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6年3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第五条。 | 安宁市 | |
8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安全检查 | 安全与执法监督 | - | 安宁市燃气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 | 安宁市 | |
9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1)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和合同签订情况;(2)开发经营项目业绩有关材料;(3)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2.对商品房销售主体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商品房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 安宁市 | |
10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1.资质核查(含人员核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宁市行政辖区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造价咨询企业 | 随机抽选造价企业上报资料并实地核查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 | 安宁市 | |
11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相关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一、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 | 民用建筑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和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建设主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 |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 安宁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