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56号

发布时间:2021-05-06 15:22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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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宁金运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K8G0XB

住所(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安巷3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兴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7日,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安巷37号商铺的安宁金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卢兴平的妻子翟琴琴陪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该店制作好待销售的面食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面食加工间屋顶损坏塌落有洞,无防鼠防蝇措施,面食销售区台面下方地面有污垢、垃圾,面食销售区与面食烘烤房间相连,门口无防蝇帘,垃圾桶无盖等问题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详见现场拍摄照片共8张。该店于2021年3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就发现上述存在的问题,已当场下达安市监责改[2021]1-66号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制作完善防蝇防虫防尘防鼠设施,工作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并给予警告安市监当处[2021]1-66号的当场行政处罚。针对该小吃店整改不彻底,复查仍然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经局领导同意,2021年4月7日,对安宁金运小吃店涉嫌在提供面食制品经营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安宁金运小吃店正常经营期间,其食品制作区域屋顶损坏未及时修理、无防鼠防蝇防尘措施,制作好待销售的面食制品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食品销售区域卫生不整洁,门口无防蝇帘,垃圾桶无盖等问题,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提供食品经营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金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1份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1-66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1-66号)1份2页,共4份6页,详细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采取的行政措施情况。

2、2021年4月7日,当事人提交的安宁金运小吃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卢兴平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打印件3份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基本情况。

3、2021年4月7日,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被委托人翟琴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4、2021年4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拍摄照片1份8页,共2份10页,详细记录了第二次现场检查情况。

5、2021年4月7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31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询问调查笔录1份2页,共3份4页,证明当事人对存在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6、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图片1份6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书证。

7、执法人员华学芳、王志军执法证复印件1份2页。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1-31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今年受疫情影响,属小型餐饮单位,且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6份33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正(¥5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