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55号

发布时间:2021-05-07 14:26 浏览次数: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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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55

当事人: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L4UKR9G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县公路安宁监狱第二生产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小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38日有人举报在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县公路安宁监狱下面的工厂区临时搭建的彩钢瓦房内使用液化气储罐从事木制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202139日到现场进行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正在使用的液化气储罐的有效检验报告。

为查明事实真相,202139日办案机构呈报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并指派******负责就当事人的涉嫌违法问题展开调查。执法人员202139日,给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擅自从事木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20206月至20213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宁监狱第二生产区内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擅自从事木制品生产经营活动。2021324,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封存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擅自从事木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39,执法人员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宁监狱第二生产区内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的《现场13页,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压力容器进行生产木制品的书证;

2202139,执法人员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宁监狱第二生产区现场检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1页,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压力容器生产木制品的书证;

3202139日,执法人员下达给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5 - 1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202139日,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1页,王小光的身份证复印件11页,马东辉身份证复印件11页,张宇身份证复印件11页,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共44,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经营地点、被委托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5202139日,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马东辉的《询问笔录》13页,该公司提交的《江苏创盛锅炉有限公司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7页,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提交《特种设备移装使用登记表》复印件11页,31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情况的书证;

62021310 日,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自用燃气站点运营管理合作协议》14页,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11页,共25页,证明该公司委托其他云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购买压力容器的书证;

72021311,执法人员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宁监狱第二生产区内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12页,现场对该公司生产厂长张宇的《询问笔录》12页,该公司《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复印件11页,由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提交《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资质》复印件11页,《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1页,共57页,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压力容器供给有机热载体液相炉进行生产木制品的书证;

82021316日,执法人员下达给云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5 - 2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办理使用登记调查的书证;

9、2021316,云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该公司授权委托书11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支建文身份证复印件11页、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松身份证复印件11页,共44页,证明支建文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安装液化天然气储罐情况的书证;

10、2021316,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1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身份证复印件11页,刘春建焊工操作证复印件11页,宋金哲身份证复印件1155页,证明该公司具备安装资质的书证;

112021317日,执法人员对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被委托人公司副总经理马东辉的《询问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事实的书证;

122021317日,执法人员对云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被委托人公司总经理助理支建文的《询问笔录》13页,证明该公司未办理开工告知和未对移装的压力容器进行检验事实的书证;

13 20213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市监特令202115 - 461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云南丹臣木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书证;

14 202132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清单12页,《送达回证》11页,共34页,证明现场封存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书证;

15、《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15 - 1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目前已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5组证据,共3857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