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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问答
契税小tips你“造”吗?
发布时间:2021-05-12 09:58
编辑:安宁市人民政府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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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需要缴纳契税?

  谁需要缴纳?

  税率是多少?

  计税依据是什么?

  什么时候缴纳?

  ……

  契税小知识你了解多少?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1、哪些情形需要缴纳?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指的是什么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税率是多少

  ●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契税税率为3%。

  3、计税依据是什么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注意: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4、什么时候缴纳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变与不变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下面小编就带您看一看《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之间主要的变与不变吧~

  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了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主要有3点变化。

  1.拓展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契税法》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减免政策予以明确,还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

  《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简化纳税申报环节。申报纳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修改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3.保护纳税人权益,增加退税规定。《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