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关于《石安公路(安宁入城段)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加快安宁城市化建设,完善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功能,按照安宁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石安公路(安宁入城段)进行更新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受安宁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石安公路(安宁入城段)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及时反馈至连然街道办事处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8672522。
邮寄地址:安宁市泉山路3号连然街道办事处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邮编:650300)。
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石安公路(安宁入城段)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安宁城市化建设,完善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功能,按照安宁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石安公路进行更新改造。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改造范围
项目征收范围:东起和平立交,西止昆畹东路螳螂川桥。(详见征收红线图)
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产权单位和个人均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第二条 征收期限及限制行为
(一)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80天内。
(二)实施步骤
1.征收准备阶段:公告发布后45天内。
2.征收签约阶段:公告发布后46天—180天。
3.奖励及补助时段:公告发布后第46天起计算奖励时段,在签约阶段中设定三个奖励及补助时段,在不同的时段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和补助,具体时段为:
第一时段:46—135天(计90天)
第二时段:136—165天(计30天)
第三时段:166—180天(计15天)
公告发布后180天(不含)以上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不给予奖励和补助。
(三)限制行为
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自市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登记发证;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补偿安置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房屋征收评估
(一)房屋评估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房地合一”原则进行评估。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公开推举确定。
(三)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征收实施单位或者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五)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测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绘。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登记
被征收人在办理征收补偿事宜时,必须主动提供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具有完整、有效、合法的相关产权证明材料进行登记。若提供不实或不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产权属个人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产权属单位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用途为准。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有争议的,由已委托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由征收实施单位、测绘机构、被征收人三方签字认可后,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为准。若以上证件载明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国有土地权属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为准。
(三)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等现状,以同期“房地合一”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安置房源为“金色城邦二期”单元楼、“东湖世家”(3梯8户、2梯3户)、“吾悦广场”21幢。以确定的可置换建筑面积按照框架、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0.95;土木结构1:0.9的比例进行安置。超过确定的可安置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格自行购买。
(1)选择调换金色城邦二期回迁房源的,以可调换建筑面积1:1进行调换,无需补差。超调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5700元/平方米自行购买。
(2)选择调换东湖世家房源3梯8户户型的,以可调换建筑面积1:1进行调换,按调换建筑面积需进行补差,由被征收人承担800元/平方米房价补差款。超调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6300元/平方米自行购买。
选择调换东湖世家房源2梯3户户型的,以可调换建筑面积1:1进行调换,按调换建筑面积需进行补差,由被征收人承担1150元/平方米房价补差款。超调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6650元/平方米自行购买。
(3)选择调换吾悦广场项目房源的,以可调换建筑面积1:1进行调换,按调换建筑面积需进行补差,由被征收人承担1300元/平方米房价补差款。超调换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6800元/平方米自行购买。
(四)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以评估价格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五条 不完全产权房屋征收补偿
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划建设许可、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全的房屋或者超出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划建设许可、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应手续、材料后,经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及征收实施单位共同认定,以不完全产权房屋进行补偿。
(一)不完全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由已委托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由征收实施单位、测绘机构、被征收人三方签字认可后,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国有土地权属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为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认定。
(二)不完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
对不完全产权的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及用途进行登记划分,按完全产权房屋评估价的95%确认补偿金额。
2.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为基础面积的95%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为“金色城邦二期”单元楼、“东湖世家”(3梯8户、2梯3户)、“吾悦广场”21幢。以确定的可置换建筑面积按照框架、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0.95;土木结构1:0.9的比例进行异地安置。超过确定的可安置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格自行购买。
(1)选择调换金色城邦二期回迁房源的,以可调换建筑面积1:1进行调换,无需补差。超调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5700元/平方米自行购买。
(2)选择调换东湖世家房源3梯8户户型的,以可调换建筑面积1:1进行调换,按调换建筑面积需进行补差,由被征收人承担800元/平方米房价补差款。超调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6300元/平方米自行购买。
选择调换东湖世家房源2梯3户户型的,以可调换建筑面积1:1进行调换,按调换建筑面积需进行补差,由被征收人承担1150元/平方米房价补差款。超调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6650元/平方米自行购买。
(3)选择调换吾悦广场项目房源的,以可调换建筑面积1:1进行调换,按调换建筑面积需进行补差,由被征收人承担1300元/平方米房价补差款。超调换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6800元/平方米自行购买。
3.经确认为简易结构房屋,按建筑物“重置成本法”评估作价,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不进行安置。
(三)不完全产权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对不完全产权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的95%,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四)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以补偿;但持有人配合处理自行拆除的,可视情形适当给予补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重置成本法” 评估作价补偿。
第六条 过渡费和搬家补助费
(一)过渡费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发放过渡费的方式自行过渡。过渡费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每3个月发放一次,直至安置房屋交房后3个月止。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发放。
3.住宅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元/平方米/月标准计发;办公用房按13元/平方米/月标准计发;商业用房按26元/平方米/月标准计发;其他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标准计发。
4.住房用于合法经营并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按经营面积2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助,3个月后按住房标准发放过渡费。
(二)搬家补助费
1.住宅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发放,2000元/户;
2.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搬家补助费根据具体实际另行确定;生产用房、设备等搬迁费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助。
第七条 其他奖励和补助
在规定的三个不同时段内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奖励
根据不同签约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总数每户不超过五万元)。
第一时段: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签约的给予174元/㎡的搬迁奖励;第二时段:给予96元/㎡的签约奖励;第三时段:给予38元/㎡的签约奖励;第三时段以后无签约奖励。
(二)购房补助
超出可安置面积的,按实际超出面积,在不同的签约时段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第一时段签约的补助1650元/㎡;第二签约的补助900元/㎡;第三时段签约的补助300元/㎡;第三时段以后签约的无补助。
(三)腾房、交房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尽快腾房、交房,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腾空交验房屋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以腾空交验房屋时间到征收签约第一阶段启动当日计算,按以下档次给予奖励。
征收工作开始,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交验房屋的,给予每户15000元奖励;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交验房屋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交验房屋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第三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并交验房屋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非住宅搬迁奖励补助
非住宅搬迁奖励参照住宅搬迁奖励执行。
第八条 特困补助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在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000元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第九条 其他规定
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项目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为被征收人协调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费用(权籍调查费及其他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确定,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范围内选定产权调换房。
(三)被征收房屋“户”的认定原则。被征收房屋“户”按产权登记原则确定,一证享受一“户”过渡费、签约补助费及相关奖励。部分属不完全产权的,不再单独享受。全部属于不完全产权的按土地划分,每“宗”给予一“户”过渡费、签约补助费及奖励。
(四)对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征收实施单位必须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司法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五)被征收房屋处于租赁或抵押状态的,被征收人必须负责处理好租赁、抵押关系,不得影响征收工作的开展。
(六)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或毁坏已补偿过的设施、设备。如违反规定,在征收补偿款项中按评估价值扣除擅自拆除或毁坏部分的款项。
(七)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如未缴清以上费用的,在征收补偿款项中扣除。
(八)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内容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进行拆除和办理相关产权的注销手续。
(九)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安宁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安宁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物业管理费,由被征收人按所在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提出意见及建议,报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三)本方案仅适用于石安公路(安宁入城段)改造工程项目(红线范围)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