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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2 14:31
编辑: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法制机构负责本行业监管领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以下职权: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内容;

(三)对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股室限期处理;

(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中队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三)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备案、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四)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不含五十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罚款而当场处罚或者当场处罚时不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不出具或者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六)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不出具合法手续或违法处理扣押财物的;

(七)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八)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收费或者滥摊派费用的;

(九)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故意刁难群众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

(十)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章 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和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在三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四)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局法制机构对于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

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自受理执法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认为应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发处理建议书,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期限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