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1-05-14 11:40 浏览次数: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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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业创业证》管理要求

㈠ 证件规范要求

⒈《就业创业证》和全国统一样式,免费发放、换发和补发《就业创业证》要与原证时间一致。

⒉《就业创业证》按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按照《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㈡《就业创业证》的发放范围

⒈法定年龄: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

⒉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㈢ 申领、换发

⒈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将情况录入系统并记录失业信息

⒉换发《就业创业证》需提交﹙失业证、失业保险手册、再就业优惠证﹚。

⒊申领或换发《就业创业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本地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册(户籍证明)、毕业证、失业证明、五分彩色近期照2张

⑵非本地户籍人员被招聘录用,提供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证明;

⑶工商或私营停业,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⑷学校毕业没有就业的人,需提供毕业证或学校毕业证明;

⑸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⑹经营、私营或民办,停业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⑺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提供村委会失地失业证明;

⑻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件;

⑼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⒋非本地人员在常住地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向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⒌10天内向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发放,将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就业失业证。

(四)补发

⒈《就业创业证》记录页记载内容已满,由原发证机构予以换发。

⒉《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坏,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由劳动者(本人)在向报社公示登报作废后,携带报纸到原发证机构,经原发证机构核实后允许补办。

备注:春城晚报:63306561、云南信息报:63156661、都市时报:63200705

(五)审验

⒈《就业创业证》审验范围:

⑴享受扶持政策人员

⑵就业援助对象

⒉年度审验时间及审验由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规定。

⒊有《就业创业证》人员在享受扶持政策,由就业服务机构审验。

⑴ 审验合格在《就业创业证》“年检记录”上盖审验专用章;

⑵ 审验不合格注明原因,不享受政策扶持,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在“就业援助卡”标注“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注明退出原因和时间。

(六)变更

⒈有《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个人的情况:

⑴学历情况  ⑵专业技术职务情况职业资格   ⑶职业资格   ⑷户口迁移或居住地变更

⒉就业失业变化时,到原发证机构或新变更业务所办理信息变更。

㈦ 注销

⒈劳动者有以下情况,有《就业创业证》自动失效并向发证机构公示予以注销:

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⑵丧失劳动能力 ⑶移居境外  ⑷死亡

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⑹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二、 就业、失业登记流程和要求

1、 就业登记

㈠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就业,到单位辖区或劳动者户籍所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就业。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㈡ 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办理申领人核实,将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

㈢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日起30天内按以下要求办理录用备案:

⒈用人单位到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填写并报数据盘。

⑴《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花名册》  ⑵《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表》

⒉就业服务机构将信息录入系统,在就业失业证上打印就业日期,《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花名册》和《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表》上注明。

⒊办理录用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就业创业证》⑵《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花名册》 ⑶《新招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表》

⑷劳动合同书      ⑸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工种,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㈣ 用人单位提供登记材料齐全,就业服务机构在10天内办理

⒈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不全,就业服务机构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⒉经营或灵活就业,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登记就业包括劳动者就业类型、时间和享受扶持政策等。

⒊办理《就业创业证》记录本次就业情况,录入系统并打印就业日期。

㈤ 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就业,凭原户籍办理有效证件,并在常住地办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到居住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㈥ 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就业登记手续,将相关情况录入系统,记录就业信息。

2、 失业登记

㈠ 资格要求

⒈法定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登记失业;

⒉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半年后失业,凭《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到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㈡ 登记范围

⒈法定劳动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以下人员:

⑴各类学校毕业   ⑵用人单位失业  ⑶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⑸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⑹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⑻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破产停止经营;

⑼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稳定就业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

⑽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

⑾军人退役未纳入国家安置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人员。

㈢ 发放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对失业人员资格审核,登陆信息系统确认无重复登记并录入信息,办结发放《就业创业证》

㈣ 变更

⒈就业失业状态有变化,到原发证机构或新变更业务所办理信息变更。

⒉有《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个人的情况:

⑴学历情况  ⑵专业技术职务情况职业资格  

⑶职业资格   ⑷户口迁移或居住地变更等

㈤ 注销

⒈登记失业人员有下情况,由原登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⑴被用人单位录用  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⑷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⑸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 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⑺有稳定收入的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⑻终止就业或不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相关服务

⑼连续6个月未与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联系

⑽农村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

三、 就业援助对象登记流程和要求

㈠ 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

㈡ 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包括:

⑴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⑵零就业家庭成  ⑶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⑷残疾人 ⑸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⑹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⑻其他(上述八类中没有包括的,选“其他”填写)

㈢ 符合政府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确定就业援助对象。

㈣ 在校期间创业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内),向创业人力资源保障事务所申请《就业创业证》;离校创业凭毕业证(毕业年内)向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领《就业创业证》。按就业援助登记管理。

四、 换证流程

(一)原持有《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和《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称“原证件”)的人员到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换取《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生成后,对原证件相关的信息记载在《就业创业证》的“其他记载事项”页中,发证机构在原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后交还持证人自行留存。

(二)用人单位持劳动者个人原证件办理录用手续时,不需要更换原证件;用人单位持劳动者个人原证件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时,用人单位先将原证件返还给劳动者个人,由劳动者个人换证后,用人单位再持劳动者《就业创业证》办理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等各类就业失业相关证件、目前正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人员,换发《就业创业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审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