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69号

发布时间:2021-05-17 14:23 浏览次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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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69

当事人:安宁玉冰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NCCB3Q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禄脿社区居委会西华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玉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47,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将安宁玉冰副食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送我局依法调查处理。为查明事实真相,202148日经核查后,办案机构呈报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并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就当事人的违法嫌疑问题展开调查。

经查:2021330日,当事人安宁玉冰副食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禄脿社区居委会西华路75号商铺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时,被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规格为100mm.云烟(细支云龙)10包、云烟(苁蓉和悦)2包、冬虫夏草(和润)3包,规格为84mm.玉溪(软)5包、中华(硬)6包、利群(新版)10包,共6个品种36包,违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玖佰零柒元正¥907.00元),查获时未取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安烟移[2021]第661份1页,证明案件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的书证          

2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调查报告》、《移送报告表》2份3页,证明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对案件检查、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案件处理整个过程的书证

3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查获现场的书证

4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安烟存通[2021]66号)及《送达回证》(安烟送[2021]66-2号)2份2页,证明依法行使强制措施的书证;

5、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安烟存处通[2021]66号)及《送达回证》(安烟送[2021]66-2号)2份3页,证明依法行使强制措施的书证;

6、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通知书(安烟移通[2021]66号)11页,证明安宁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使询问调查的书证;

7、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进行询问调查的书证

8、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询问调查的书证

9、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清单(安烟移[2021]66号11页,证明安宁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依法移送案件相关材料的书证;

10、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安烟移[2021]66号11页,证明安宁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依法移送案件相关财物的书证;

11、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2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卷烟总额核算书证

1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的书证。

13、吴玉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14、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21日向当事人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2-26,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调查中,认识到位,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询问。根据当事人曾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一(四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4组证据共1827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佰玖元正¥39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