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街道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18 23:20 浏览次数:99
字号:[ ]

1. 办理事项——具体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调查、民主评议和资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2. 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①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②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③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④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或者个人;
     
⑤城乡低保对象家庭、零就业家庭、无经济来源、低收入家庭子女,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⑥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
     
⑦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其他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①因打架斗殴、酗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②失业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不自食其力;
     
③拋荒责任田(地)的;
     
④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⑤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⑥提出申请前3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性住房),或豪华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⑦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⑧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⑨被赡(扶、抚)养人有具备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但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⑩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救助标准——经认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民政局按以下标准实施救助:
     
①因火灾、溺水、重大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不高于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6;
     
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自付医药费用实行分类救助;

2000元以内的(2000),按30%给予救助,
2000
~5000元的(5000),按40%给予救助,
5000
~10000元的(10000),按50%给予救助,

10000元以上的,按60%给予救助。

一次性救助金不高于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者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救助金不高于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6倍。

4. 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业证明、在职人员工资认定表(企业或劳动劳动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盖本企业或部门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⑤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子女出具在校证明;
     
⑦单亲家庭须提供涉及抚(扶)养费的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⑧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离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未救济证明;
     
⑨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的,须提供家庭前4个月每个月用水、电、煤气的缴费单据;
     
⑩患病人员需出具医疗费证明、病历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病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住院证明材料,特殊病种大病、重病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街道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审核审批。

审核。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和个人相关信息录入临时救助系统,通过临时救助系统、核对系统、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入户调查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

审批。市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民政局应驳回救助申请,在作出不予审批3个工作日内委托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5. 办理流程——准备好所需的材料-村社区领取附件1-8填写-村小组和村委会入户初审、评议和公示-街道办事处信息录入社会救助系统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后入户复审和公示、发放(低保家庭可免去入户)。

6. 办理时间、地点——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属地各村、社区办理初审。

7. 联系方式——温泉社区:68631026

  羊角社区:68631138

甸中村委会:68630366

后山村委会:68630044

官庄村委会:68631499

温泉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6863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