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脿街道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3 14:34 浏览次数: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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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度本条例。

  禄脿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城镇)辖区内园林绿化、指导41个行政村做好园林绿化建设与管护工作。

  执法人员:任菘、方勇、尹各寄、杨震

  二、执法依据

  依据《昆明市城市绿化条例》

  三、行政处罚自由栽量基准

  依据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绿化指标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临时占用费,处以补交临时占用费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格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或者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树木评估价格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至七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68722229

  五、处罚决定

  依据《昆明市城市绿化条例》内容,结合禄脿实际进行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救济渠道

  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脿人民政府或安宁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禄脿街道绿化管理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