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脿街道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禄脿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及相关部门负责(城镇)辖区内环境卫生、城乡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管理工作。
执法人员:任菘、方勇、尹各寄、杨震
二、执法依据
依据《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三、行政处罚自由栽量基准
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68722229。
五、处罚决定
依据《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内容,结合禄脿实际进行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救济渠道
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脿人民政府或安宁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