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脿街道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一、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诚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禄脿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及相关部门负责(城镇)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处置管理工作。
执法人员:任菘、方勇、尹各寄、杨震
二、执法依据:依据《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三、行政处罚自由栽量基准;
第七条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公装)施工等施工现场。建设业主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规划、施工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
(二)施工工地周边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必须设置车辆过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费用和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
第五十一条建设业主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企业及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市、镇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人民政府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68722229
五、处罚决定;依据《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内容,结合禄脿实际进行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救济渠道;
如不服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脿人民政府或安宁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