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1-06-04 14:32 浏览次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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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类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赠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利益的;

  (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九)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补偿;

  (十)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十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十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十四)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十五)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和当地党委政府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类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