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的关于举行《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拟稿)》听证会的通告 (第1号)的要求,现将《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拟稿)》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1年6月16日下午14:00(星期三)在青龙街道办事处B楼103会议室召开。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袁云华 青龙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二)听证委员
陈 蛟 青龙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赵利明 白塔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人大代表
李海涛 赵家庄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人大代表
李彩荣 双湄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人大代表
杨慧琼 青龙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人大代表
(三)决策发言人
靳二彦 青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四)听证监察人
马 舒 青龙街道纪工委办公室主任
杨利芬 青龙街道监察委员
(五)听证代表
王晓莹 青龙街道妇联副主席
杨媛媛 青龙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张宝兰 青龙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杨丽芳 青龙社区妇联专职副主席
段少明 青龙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主任
罗国礼 青龙街道司法所副所长
罗永全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宜芳 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陆蓉梅 安宁市红十字会青龙分会工作人员
何玉林 青龙村委会群众代表
华贵青 赵家庄村委会群众代表
周 燕 白塔村委会群众代表
董建华 白塔村委会群众代表
张晓娜 双湄村委会群众代表
李爱明 双湄村委会群众代表
三、其他事项
(一)《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拟稿)》听证稿随本公告在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附件: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拟稿)
安宁市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4日
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两不愁三保障”工作目标,妥善做好农村特殊人群的关爱帮扶工作,进一步缓解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让辖区内居民真正享受到青龙街道的惠民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帮扶救助是指中共青龙街道工作委员会、青龙街道办事处对受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困难群体实施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措施。
第三条 坚持“应帮尽帮”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与各项救助制度协调配合,确保扩大街道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覆盖面。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户口隶属于青龙街道辖区内的农村户籍(包含小李白居民小组、小箐居民小组的原住居民)并参加昆明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级医疗保障报销救助后和接受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救助范围: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多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传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罕见(被国家列为罕见)病种)。
(二)因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非人为事件,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
(三)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或在读本科大学生,接受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仍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
(四)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的;
(五)依靠低保救助、其他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接受其他救助措施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不遵守村规民约的;
(三)失业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申请人不遵守村规民约的;
(五)有违法生育行为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六)有违章建设行为未整改落实的;
(七)参加群体性事件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八)经查实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或政府明令禁止的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九)在征地拆迁等重要工作中,不积极支持、配合中共青龙街道工作委员会、青龙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的家庭或个人;
(十)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被相关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罚或执行期间的;
(十一)如若申请人有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
第三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无业证明、在职人员工资认定表(企业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盖本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五)驻青龙街道辖区内企业、单位职工应出具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六)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七)在读本科大学生出具在校证明,应届毕业生应出具录取相关证明;
(八)患病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医疗费用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病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住院证明材料,特殊病种大病、重病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各级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家庭或者个人向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也可委托由其所在的村(居)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临时救助申请材料齐全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召开“一事一议”评议会议等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至街道社保中心审核。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在入户调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入户调查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理由。
(三)街道社保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报材料报请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入户调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入户调查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理由。
(四)经逐级审批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街道社保中心组织兑现临时救助资金,将救助资金以银行发放的形式发放至当事人银行卡内。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一般临时救助、重大临时救助、特别重大临时救助:
(一)一般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级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1万元不到2万元的;
2.被云南省内国家国民教育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大学生,接受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
3.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其他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接受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一般情况临时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二)重大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级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不到3万元的;
2.被云南省外国家国民教育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大学生,接受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
3.因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非人为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1/2以上或家庭主要劳动力严重受伤,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
重大情况临时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000元。
(三)特别重大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级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5万元以上的(包含5万元);
2.被云南省外重点国家国民教育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或在读本科大学生,接受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
3.因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非人为事件,造成家庭财产基本损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死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
特别重大情况临时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000元。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街道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的爱心资金。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救助所需资金由街道年初预算和社会捐赠资金两部分构成。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由街道会计站代为接收,统一开具财政捐赠收据,并严格专人管理,原则上捐赠资金须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家庭或个人,由安宁市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救助金,同时取消其10年内申请临时帮扶救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街道社保中心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街道纪工委、青龙财政所和街道会计站每年应对临时救助审批、救助金发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申请或实施救助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因重大破坏性自然灾害、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普遍性灾害救助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龙街道工作委员会、青龙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