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51号

发布时间:2021-06-13 15:28 浏览次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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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宁红云副食品商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3JL331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昆钢望湖二期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丽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2021年3月1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方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昆钢望湖二期11号的安宁红云副食品商店监督检查,发现销售区货架上有3袋百煮入味香洽洽香瓜子(生产日期:2020年6月7日,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260克)、2袋仁香壳薄洽洽原香瓜子(生产日期:2020年3月22日,保质期:八个月,净含量:285克)、2盒法芙尼蛋卷(生产日期:2019年11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62克)、1包麻辣味醉鬼花生(生产日期:2020年3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70克)、1袋水果味瑞士糖(生产日期:2019年9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80克)、2袋大白兔奶糖(生产日期:2018年7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14克)、1盒抹茶味百奇装饰饼干(生产日期:2020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克)、2盒牛奶味百奇装饰饼干(生产日期:2020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5克)、2袋星益五香蒸肉粉(生产日期:2019年12月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20克)、5袋重庆怪味胡豆(生产日期:2020年5月1日,保质期:300天,净含量:88克)、4袋喵喵仔辣猪蹄(生产日期:2020年3月22日,保质期:270天,净含量:138克)、9罐娃哈哈桂园莲子(生产日期:2019年1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60克)、6袋纯香原味子弟马玲薯片(生产日期:2020年3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00克)、3包上好佳洋葱圈(生产日期:2020年2月23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0克),共计14种食品截至2021年3月18日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该副食品商店超过保质期的14种食品。

经查,安宁红云副食品商店于2020年从昆明经开区常龙食品经营部、昆明市官渡区麦克老副食品经营部、昆明市官渡区东旺调料经营部和零售通APP共4次购进涉案食品。经营的14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为:3袋百煮入味香洽洽香瓜子每袋进价7元,售价9元,货值金额27元;2袋仁香壳薄洽洽原香瓜子每袋进价7.50元,售价11元,货值金额22元;2盒法芙尼蛋卷每盒进价4元,售价5元,货值金额10元;1包麻辣味醉鬼花生每包进价1.50元,售价2.50元,货值金额2.50元;1袋水果味瑞士糖每袋进价2.50元,售价4元,货值金额4元;2袋大白兔奶糖每袋进价5.50元,售价8元,货值金额16元;1盒抹茶味百奇装饰饼干每盒进价4.83元,售价7元,货值金额7元;2盒牛奶味百奇装饰饼干每盒进价4.83元,售价7元,货值金额14元;2袋星益五香蒸肉粉每袋进价4元,售价5元,货值金额10元;5袋重庆怪味胡豆每袋进价1.40元,售价2.50元,货值金额12.50元;4袋喵喵仔辣猪蹄每袋进价6.50元,售价8元,货值金额32元;9罐娃哈哈桂园莲子每罐进价3元,售价4元,货值金额36元;6袋纯香原味子弟马玲薯片每袋进价5.30元,售价6元,货值金额36元;3包上好佳洋葱圈每包进价2.90元,售价4.50元,货值金额13.50元,货值金额共计242.50元。安宁红云副食品商店在经营中无食品销售记录证明售出过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1年3月1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副食品商店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2021年3月1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物品清单》1份2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的书证。

3.2021年3月18日,执法人员下达《询问通知书》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2021年3月2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6页;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1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询问调查和当事人积极提供涉案食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情况的书证。

4.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该店主体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的书证。

5.《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7日向安宁红云副食品商店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2-5号),告知当事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安宁红云副食品商店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提供涉案食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单据,证明涉案食品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未发现出售过涉案食品和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七)3.(1)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5组证据共13份34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安宁红云副食品商店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4种食品,具体为:3袋百煮入味香洽洽香瓜子(净含量:260克)、2袋仁香壳薄洽洽原香瓜子(净含量:285克)、2盒法芙尼蛋卷(净含量:62克)、1包麻辣味醉鬼花生(净含量:70克)、1袋水果味瑞士糖(净含量:180克)、2袋大白兔奶糖(净含量:114克)、1盒抹茶味百奇装饰饼干(净含量:50克)、2盒牛奶味百奇装饰饼干(净含量:55克)、2袋星益五香蒸肉粉(净含量:420克)、5袋重庆怪味胡豆(净含量:88克)、4袋喵喵仔辣猪蹄(净含量:138克)、9罐娃哈哈桂园莲子(净含量:360克)、6袋纯香原味子弟马玲薯片(净含量:100克)、3包上好佳洋葱圈(净含量:40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