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老年人生活补助最低发放标准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省、昆明市条例,为规范和统一全市老年人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补助原则
老年人生活补助将严格遵循“辅助家庭养老,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补助对象
本意见所称农村老年人,是指具有我市常住农业人口户籍和因发展需要整体转迁、征地拆迁、整体搬迁、失地农民、农转城等的老年人。城市老年人是指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人口户籍的老年人。具体补助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城市老年人,不含国家供养的“五保”老人。
三、 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最低补助标准为:
年满60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80元生活补助。
(二)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和城市老年人最低补助标准为:
年满80至8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助;
年满90至9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补助;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助。
老年人生活补助由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通过“一折通”或“存折”统一发放。
四、 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统一由市财政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实际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人数及金额,拨付到各街道财政所。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区域内老年人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但标准不应低于全市最低补助标准,高出最低补助标准发放的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自行筹集,并报市老龄委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二)管理措施及要求
1. 最低发放标准的调整:老年人生活补助最低发放标准的调整,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老龄委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生活补助动态信息库的建立: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老年人生活补助动态信息库,并按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数据。
3. 老年人生活补助发放时间:老年人生活补助按月计算,并于每月15日前统一发放。
4. 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措施:
(1)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老年人去世或户籍迁出本市的,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由迁出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迁入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纳入补助范围。
(2)各街道办事处须将当月已发放的老年人生活补助汇总表,于当月最后一天上报市老龄委办公室。
(3)对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实行单独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老年人生活补助支出计划,并编制年度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预算,确保及时拨付。
(4)老年人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由市老龄委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5)财政、审计、监察、公安、民政、老龄等部门应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五、 申报材料要求
每月25日之前,各村(居)民委员会,将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报街道办事处确认。增加的人员必须将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一同上报,减少的人员只需报人员名单。
六、 申报程序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通过入户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老年人户籍资料、是否能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等情况逐一核实,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本人填写《安宁市老年人生活补助申报表》并由各村(居)民小组长审核签字后,报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再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会同驻地派出所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各村(居)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再报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老龄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报市老龄委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即可发放。
七、 监督检查
(一)对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确保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到位。市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专人每季度核查一次。对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生活补助停发或起发手续。
(二)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对违反本实施意见,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全额追回补助,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从事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老年人生活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其他事项
(一)根据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为确保我市老年人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统一、有序推进,年内实现老年人生活补助发放“全覆盖”的任务目标,具体执行如下:2013年,可暂不执行本实施意见中的最低发放标准,但各街道办事处必须自筹资金,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自行制定本区域内老年人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并尽快组织发放;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本实施意见中的最低发放标准。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