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提升改造工作政策

发布时间:2021-06-16 16:26 浏览次数: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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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房类别

各街道要统筹做好农村住房提升改造工作,积极引导农户结合自身经济实力实施农房改造工程,分级分类实施,确保科学、合理,避免农户在实施过程中过度举债,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等系列问题。主要分为以下5个方面:

(一)对于无能力建房户(无子女),以7.1万元的建筑成本价为建房标准建盖保障性住房;由市级财政负责补助5.1万元,各街道负责补助2万元,最终住房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二)对于弱建房能力的农户,以7.1万元的建筑成本价为建房标准建盖保障性住房(可预留以后扩建的条件等)。由市级财政负责补助5.1万元,农户自筹2万元,最终住房所有权归农户个人所有。

(三)对于改造意愿强烈,但经济支撑不足的农户,可按照昆明市农村自建房面积标准,房屋地基按照两层或三层标准实施,先改造完成一层,预留加层空间。由市级财政负责补助5.1万元,其余部分由农户申请银行贷款。

(四)对于改造意愿强烈,但经济支撑稍有不足的农户,可按照昆明市农村自建房面积标准,房屋地基按照两层或三层标准实施,先改造完成两层,保证一层装修入住,二层可暂不完全装修。

(五)对于具备经济实力的农户,可按照昆明市农村自建房面积标准,全部建盖、装修完成。

二、补助方式

(一)财政补助。整村、连片推进试点村、兜底户,市级财政每户补助标准为5.1万元,由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上报资金保障方案,市政府将按照分级分类保障原则,逐步拨付到位,各街道要优先将拨付资金兑付重点改造对象,作为启动资金,及时组织实施。

(二)银行贷款

1. 对于有偿还能力的农户,按照银行市场化贷款政策执行,最多可贷30万元(政府贴息上限为15万元,15万元以上的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由农户自己承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2. 对于偿贷能力弱但有潜在还款能力的农户,按照银行市场化贷款政策执行,各街道要全面梳理贷款授信额度较少的农户,明确保障措施,给予承贷行信用保证,通过对增加授信部分建立帮助承贷方落实追缴责任的方式,适当提升承贷行放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街道、村两级要负责垫资追偿。

三、建材供应

鉴于我市2020年农房提升改造的时间紧、任务重,农户建房建材集中时间采购,可能造成局部建材价格快速上涨和其他质量上的问题及隐患。为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由安宁市农林水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钢有限公司统一签订钢材及水泥供应协议,统筹协调供应各街道。改造农房所需砂石料由个人自行购买,各街道要主动与辖区内的砂石料供应商协调对接,保证在农房建设高峰期的砂石料供应质量及价格稳定。

四、其他事项

(一)各街道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危房必拆”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住房提升改造工程,要以原址拆建为主,有效解决建新不拆旧的问题;对于特殊情况无法原址拆建的,须经街道研究同意后,另行选址新建。

(二)对于极少数异地选址新建的农户,选址范围应符合用地政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及林地,房屋交付使用后,老宅基地必须全部收回,由农户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不再给予补偿。

(三)对于规模化异地新建的,各街道要确保所有原址宅基地必须收归集体所有,并按照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原址对原有宅基地进行复垦为耕地。

(四)对于无法原址拆建和异地新建的对象,由各街道研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行组织实施,房屋交付使用后要确保原址退还,恢复耕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