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四类”重点对象危房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8 16:41 浏览次数: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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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四类”重点对象危房相关政策解读(2019年)

一、明确了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

1. 民政认定:低保和分散供养

2. 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贫困残疾人

3.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危房认定

(二)危房信息录入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逐户制作危房改造对象档案台账,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住建部新的信息系统内,并落实逐户销号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了资金投入和推广加固改造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严格落实危房改造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户的倾斜支持。

(二)推广低成本改造方式。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做好加固改造示范工作,引导农户优先选择加固方式改造危房,确保质量安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好主要建材的采购运输,向农户推荐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协议。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加固改造,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要求加强工作管理

1.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控制好新建住房面积,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给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补助资金。要积极会同、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2.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将改造前、改造中及改造后的照片全部录入信息系统。

3. 对于往年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但住房安全性未达到要求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

4.各地在确保房屋质量和改造效果的前提下,统筹科学合理安排好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中央和省下达年度任务未完成的,将在安排下一年度任务和资金时进行扣减;2017年脱贫摘帽县和出列村,对于中央和省下达年度任务之外的,各地先行组织危房改造,任务和资金安排在下一年度给予考虑。

三、进一步开展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技术水平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免费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任务。

四、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责任

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五基本原则,明确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要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备案签字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加强督查检查力度

要科学统筹安排覆盖到村到户的专业技术质量安全指导员等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

县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到乡镇、村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县级质量安全旬报制度;

要加大对农村建房全过程监管力度,严控施工关键环节,及时查纠存在问题并当场组织或限期整改,现场检查记录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确保农户建房质量。

六、建立完善验收制度

明确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档案资料和危房改造照片(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三张照片)等。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抽检复查,确保改造房屋质量全部达标。

七、总体梳理

1.国家要求聚焦4类对象--省级出台4类对象意见(18号),组织信息系统填报核对名单;

2.国家要求认准危房--省级出台并修订了两本指南;要求组建专家队伍;要求逐户认定危房,按照导则开展危房改造;

3.国家要求保障4类对象基本住房:大力推广加固改造(组织多次研究,针对云南实际);严格控制拆除重建面积;明确重复补助不允许,由地方自筹解决(重复补助,审计等过不去);明确到2019年完成4类对象,不能让危房改造成为脱贫攻坚否决项。

4.对于影响脱贫攻坚的其他危房,出台非4类对象政策(48号),明确5类人不能补助,其他的自筹解决,进一步完善政策。

5.对于脱贫检查发现问题:出台验收指南(技术要求,也是最新要求),出台验收大纲(行政措施,压实责任),出台台账模板(规范填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