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方街道首批村庄整体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1-06-21 15:51 浏览次数: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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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安宁 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金方街道搬迁村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村庄整体搬迁范围

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罗白村委会大罗白、大凹子村小组,浸长村委会浸长一组、二组、三组,普河村委会小普河村小组。

第二条 村庄整体搬迁期限及实施步骤

(一) 搬迁期限

村庄整体搬迁公告发布后180天内

(二) 实施步骤

1. 搬迁准备阶段:村庄整体搬迁公告发布后30天内:

2. 搬迁实施阶段:村庄整体搬迁公告发布后150天内。

第三条土地补偿

(一) 耕地、园地、草地、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统一按100000元亩进行补偿:

(二) 林地按23000元/亩补偿:

(三) 未利用地参照林地标准补偿。

第四条 青苗补偿

占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3000元/亩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只补一茬,不分地类,不分大春、小春)。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补偿以及被征地村民房前屋后所种植的零星经济林木、观赏性植物等按《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市政府46号 公告附件2)予以补偿;《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市政府46号公告附件2)未列举的参照相关树种或由有关部门协商定价补偿;

(二)林地林木按5000元/亩补偿。

第六条 公共设施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评定的金额补偿。


第七条在《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安宁市 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第八条限制行为凡属搬迁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五)分户及户口迁入;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产生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在补偿安置过程中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按搬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由被搬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地搬迁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搬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开推举确定;

(三)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按户进行公示,接受搬迁当事人的监督,搬迁当事人对评估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不具有相关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但持有人配合处理自行拆除的,可视情形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条安置对象

(一)村庄搬迁公告发布时,在村庄搬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村庄搬迁公告发布时,在村庄搬迁范围内的蓝印户口人员;村庄搬迁公告发布时,在村庄搬迁范围内具有房屋权属证明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户主或产权人父母、子女)、1990年在昆钢征占大罗白村集体土地时户口迁入昆钢且未享受任何住房安置待遇的原大罗白村民小组的被搬迁人;

(四)村庄搬迁安置期间返回的失踪人员;

(五)村庄搬迁过程中死亡的安置人员。

第十一条安置地点

按照户口归属地分别在金方街道办事处集中居住区空置的安置房中选择单元楼进行安置。

(一)属普河片区整村搬迁安置对象可在普河安置小区( 普河馨苑)空置的安置房中选择单元楼进行安置;

(二)属罗白、浸长片区整村搬迁安置对象可在罗白安置小区(罗白馨苑)空置的安置房中选择单元楼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在村庄搬迁安置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费80000元/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村庄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至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对象,- 次性给子80000元/人 的安置补偿费;

3.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到安置房认定之日,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对象,可选择享受市政府住房安置政策或选择一次性给予80000元/人的安置补偿费。

(二)住房安置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

(1)对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选择安置房的,在每人60平方米范围内,每人2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由安宁市政府负责支付购房费用,超出每人25平方米以外的35平方米安置房面积由安置对象按优惠价格购买:每人60平方米范围外的由安置对象按安置地点的单元楼的市场价进行购买;在罗白安置小区(罗白馨苑)安置的,按照26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购买;在普河安置小区(普河馨苑)安置的,按照24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345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购买:

(2)安置对象每人60平方米范围内,所在安置地点的单元楼市场价低于市政府基准价4500元/平方米的,由市政府按安置对象实际购买面积进行退补:退补金额=每人60平方米范围内实际购买面积X (4500元/平 方米基准价-所在安置地点的单元楼市场价);超出每人60平方米的面积,不再计补。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

按拆迁范围集中安置归属地分别在普河、罗白集中居住区进行住房安置:

(1)普河片区每人购房面积在60平方米范围内按2400元/m2的优惠价购买,超出60平方米范围外的部分按市场价3450元/平方米购买;罗白、浸长片区每人购房面积在60平方米范围内按2600元/m2的优惠价购买,超出60平方米范围外的部分按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购买;

(3)自愿放弃购买安置住房的不作任何补偿。

3.1990年昆钢征占大罗白村集体土地时户口迁入昆钢且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安置对象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工作单位福利房、房改房、住房补贴和安家费的证明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对象安置办法安置,同时每人按20710元的标准(按照一期安置补助标准)享受购房补助。自愿放弃购买安置住房的不作任何补偿。

4.蓝印户口人员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蓝印户口证明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安置,自愿放弃购买安置住房的不作任何补偿。

5.在村庄搬迁范围内无住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安置,自愿放弃购买安置住房的不作任何补偿。

6.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安置对象可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口;失独家庭也可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非安置户搬迁补偿

在搬迁范围内,若涉及单位、企业以及非安置对象搬迁的,仅对被搬迁单位、企业及个人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补偿,不予另行安置。搬迁补助费根据具体实际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奖励及补助

(一)搬家补助费

选择单元楼安置的,搬迁人应向被搬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人每次500元,每人最多按两次计算。直接入住安置房的,搬家补助费只计算一- 次。

(二)过渡费补助

村庄搬迁公告发布时,在村庄搬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行过渡的,自腾空现住房并交付给搬迁人至搬迁人公布安置房交房时间后3个月止,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

(三)建(构)筑物的搬迁奖励

在规定期限第一时段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格10%的标准进行奖励;第二时段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格5%的标准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腾空住房奖励

在安置房交房3个月内腾空住房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安置房物业管理费补助

安置房从交房当月起由土地征收单位统-.缴纳3年的物业管理费,3年后由安置对象自行按标准缴纳。

(六)安置对象临时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村庄搬迁范围内的住房安置对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计发3个月临时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七)特困补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在搬迁时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残疾人;

5.低保户。

第十五条安置房 相关事项

(一)安置房的住房维修基金由安置对象自行按标准缴纳:

(二)安置房配套费由征地单位承担:

(三)安置对象购买安置房产生的契税,由土地征收单位负责缴纳;

(四)安置房权证由征地单位协调办理,相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五)安置房交房标准应符合国家建造标准。

第十六条被搬迁人 在办理搬迁补偿事宜时,必须主动提供村庄搬迁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完整、有效、合法(房屋、土地、户口、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被搬迁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缴清以上费用的,在搬迁补偿款项中扣除。被搬迁房屋处于租赁状态的,被搬迁人须在签订补偿协议前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八条对已补偿的房屋配套设施及附属物,被搬迁人不得擅自搬离、拆除、损坏。若擅自搬离、拆除、损坏已补偿的建筑物、房屋配套设施及附属物,搬迁人有权从被搬迁人协议补偿总价中,按评估价值扣除擅自拆除或毁坏部分的款项。

第十九条凡在本次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应积极配合搬迁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不履行搬迁协议影响搬迁工作的,搬迁人应依法申请强制搬迁。被搬迁人丧失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

第二十条搬迁当事人双方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应共同遵守和履行。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应交由搬迁人统一-到相关部门注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经查实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被搬迁人有权对搬迁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中 未明确的相关搬迁安置补偿条款,按《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安宁市 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适用于 金方街道办事处首批村庄整体搬迁;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危房户,自2008年 金方街道成立至今项目用地零星搬迁仍未进行住房安置的被搬迁户可参照本方案执行;金方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方案的解释及具体实施工作。本方案经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金方街道党工委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