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我街道(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21年6月16日组织召开了《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拟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期调研情况
通过走访调研、专题会议和书面形式多次征求不同群体意见,了解到我辖区内救助对象贫困原因多样:一是长期患病或突患疾病和重病致贫。救助对象因患病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且长期入院治疗等问题加重了负担。二是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年老或残疾致贫。部分贫困户因年老或残疾没有劳动力,无经济收入,生活贫困。三是文化水平低、收入少。由于多种原因,有的人因贫困而上学困难,文化水平低。
为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与各项救助制度协调配合,确保扩大街道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覆盖面。拟定了《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拟稿)》。
二、听证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21年5月31日,组织方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www.kman.gov.cn/c/2021-05-31/5211784.shtml)上公布了青龙街道办事处举行关于《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拟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发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2021年6月4日,组织方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kman.gov.cn/c/2021-06-04/5222890.shtml)公布了青龙街道办事处举行关于《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拟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确定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
(二)听证会召开
2021年6月16日14时00分,听证会在青龙街道办事处B楼103会议室举行,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共5名,分别是青龙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陈蛟;白塔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人大代表赵利明;赵家庄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人大代表李海涛;双湄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人大代表李彩荣;青龙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人大代表杨慧琼;听证监察人共2名,分别是青龙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办公室主任马舒、青龙街道办事处监察委员杨利芬;决策发言人1名,青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靳二彦。听证记录人是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颖。听证会由青龙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袁云华主持。
听证会共确定听证代表15人,全部到会。到会代表包括群众代表,法律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会议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拟稿)》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就《青龙街道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拟稿)》听证稿提问及对是否赞成对《办法》发表意见或建议(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发言不超过3分钟);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时间不超过20分钟);
10、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到会的听证代表(按照听证会听证代表发言顺序)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每位听证代表事前都做好了认真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内容客观公正,主要意见和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二章中第四条(包含小李白居民小组、小箐居民小组的原住居民)将“原住居民”改为“居民”。
二、第五条第(一)款“申请人”改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配偶、子女)”,事业单位变更为企事业单位。
三、第五条第(二)款 “不遵守村规民约的”后新增“居民公约”。
四、第五条第(四)款“村规民约”后新增“居民公约”
第五条新增内容“家庭成员(配偶、子女)中申请临时救助前三年内有出资购买商品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行为的以及拥有非生活必须高档消费品的”。
五、第一条“惠民政策”后建议新增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
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
六、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建议改为“临时救助是指中共青龙街道工作委员会、青龙街道办事处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七、第五条第(二)款“不遵守村规民约的”建议删除,因为本条第(四)款已有相同规定,内容重复;第(十一)款建议改为“申请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
八、第六条第(四)款“本企业”建议改为“企业”。
九、原第六条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建议新增内容“第七条主动发现受理青龙街道办事处以及下辖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釆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青龙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査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十、原第七条第(二)款“公示7天”后建议新增内容“公示要有现场照片等记录”;“三个工作日”建议改为“3个工作日”,全文统一;建议新增内容“有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入户调查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第(三)款“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入户调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入户调查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理由”,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议修改为“1000元以下的由青龙街道办事处自行审批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作出不予审批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审核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元以上的通过临时救助系统将审核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作出不予审批3个工作日内青龙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审核审批”建议新增内容“(五)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十一、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2万元不到3万元的”与第(三)款第1项“5万元以上的(包含5万元)”之间金额上有空档,建议斟酌后确定金额的连续性。
十二、第十三条“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加强监督管理”,建议改为“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拟采纳意见: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修改后内容:
本方案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报告
安宁市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