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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问答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发布时间:2021-07-05 09:44
编辑:安宁市人民政府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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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问: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问: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